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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全面推行殡葬改革通告

    时间:2021-08-05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关于全面推行殡葬改革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8 号)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 154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殡葬改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 2018 年元月 1 日零时起,火化区内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非火化区人员死亡后提倡火化。

    (一)火化区划定为:归义镇、新市镇、AA 镇瞭家山社区和武夷山村、古培镇南环村;AA 循环经济产业园、长沙经开区 AA(弼时)产业园、屈子文化园三园核心区。以后逐年扩大火化区范围。

    (二)火化对象: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含省市及外县市驻汨单位和在外工作离退休后回汨居住的)、享受国家丧葬抚恤补贴的干职工以及火化区内的村(居)民(包含外来常驻人员)。烈性传染病患者遗体、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和无名尸体一律实行火化。

    二、禁止占用街道、公路等设施停放灵柩、搭设灵棚;严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借丧事活动敛财;提倡简化仪式(送葬乐队不超过 1 支,充气拱门不超过 1 个)、缩短时间(3 天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超过 5 天),禁止燃放烟花鞭炮,反对使用泡塑等不可降解材料制作的一次性餐饮具;禁止抬棺游街;禁止在出殡途中抛撒冥币、纸钱。

    三、村(居)民在当地红白理事会的指导下,依照村规民约办理丧事。除新市镇、AA循环经济产业园、长沙经开区 AA(弼时)产业园、屈子文化园三园核心区之外,火化区范围内的村(居)民死亡后,丧事集中在市殡仪馆治丧或在家中举行简单悼念活动。殡仪馆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非火化区范围内的村(居)民死亡后,在集中场所进行治丧或在不占用公共场所的前提下在家中举行简单悼念活动。

    四、村(居)民遗体火化后,骨灰一律进合法公墓安葬。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凭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安葬(安放)服务。不得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修建家族墓。不得在火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和骨灰套棺安葬。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筹集,不得招商引资。严禁以社区、村、组名义私自到临近乡镇征地建设公墓。

    五、禁止在规划部门明确不能土葬的区域范围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禁止建造豪华墓、活人墓和永固性坟墓,禁止建设和恢复宗族墓地。

    六、禁止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禁止将遗体转移到外地土葬。

    七、实施惠民殡葬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葬的城乡居民和困难群众(困难群众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遗体)。

    (二)补贴标准:

    1、遗体接运费:100-300 元/具。(其中城区接运补助 100 元/具,新市、古培、罗江、屈子祠、AA 镇补助 200 元/具,其它乡镇补助 300 元/具);2、三天(72 小时)遗体冷藏费:576 元;3、骨灰盒 1 个:200 元;4、卫生纸棺 1 个 200 元;5、平板火化炉遗体火化费 430 元。

    (三)遗体火化后进合法公墓安葬的补贴 500 元/具;遗体火化后进合法公墓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留坟头节地生态安葬形式的另行补贴 1000 元/具。

    (四)财政供养及享受国家丧葬抚恤补贴人员,不重复享受惠民殡葬补贴。

    八、禁止在火化区范围内制造、销售棺材,出租龙头杠具等土葬用品;禁止制造、销售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九、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AA 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9 月 6 日

    反复看来看去也不厌!

    这范文太牛了。

    LXDR—2011—00007 ※※※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

    通 告

    ※※政通告〔2011〕3号

    为彻底解决我区殡葬改革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革除丧葬陋俗,倡导丧葬新风,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实施办法》、《※※市殡葬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区殡葬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制火化区域范围。乐坪街道办事处、长青街道办事处、花山街道办事处、大科街道办事处、黄泥塘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二、强制火化对象。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驻※※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强制火化区所辖社区居委会居民;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光荣院老人;外来死亡人员和非正常死亡的人员;社会无名无主尸体及在城区各医疗机构内死亡的人员;非强制火化区的公民在强制火化区内死亡的人员。

    三、强制火化区内死亡人员的治丧活动必须在殡仪馆内举行。禁止在党政群机关、学校、医院、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区、生活区以及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城区街道及两旁人行道等公共场所内搭设灵堂、灵棚治丧;禁止在城区抬棺、抬骨灰盒游街;禁止在出殡沿途丢冥纸、冥钱、放鞭炮、打响铳;严禁组织大型车队送葬,妨碍、阻塞交通。

    四、党员干部职工在强制火化区内对直系亲属死亡后办理丧事活动中,违规土葬和火化后再次装棺土葬或有其他违反殡葬管理政策规定行为的,由组织、人事、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五、严禁在沿铁路、国(省)道、主要河道两侧和城镇建成(规划)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修坟建墓。

    六、对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8237670,娄星区殡葬管理办。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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