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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总结报告

    时间:2021-08-30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总结报告

    城管局要加强城管执法部队的队伍建设,提高城管队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思想道德建设,维护城管的良好形象。难么,这里小编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总结报告,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总结报告1

    2020年,对于我一个刚刚踏上工作岗位上的新人来说,是有着特殊意义的一年。置身于新的环境,面对身边的各种陌生,等待我的也是各种挑战。从-月份来到区城管局参加工作到现在,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年,可在局、大队的正确领导下,在队长与同事的热情帮助下,我很快驱散了身边的陌生,更好地将自己融入到了这个城管工作当中,不断学习,不断成长,也让我对城管这个执能部门转变了根本性的看法,现将工作以来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努力提高

    首先要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学习相关知识,熟读熟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队伍内部管理规定,并且能熟练掌握和运用,严格要求自己,尽快进入角色,以提高自己的执法技能和水平,做到依法行政。

    其次,在业务学习和实际处理方面,要虚心向领导和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城管工作环境和内容以及渣土这一块的相关业务。

    二、脚踏实地,努力工作

    在工作上,我对自己的要求是:不急于求成,要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有过程,才会有收获。

    在城管大队工作的--中,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指导下,我在熟悉的基础上已经基本能完成各项日常工作;并且在工作中,按照规章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关心集体,积极主动,多做贡献,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并且不断改进工作。

    我现在所属的--中队的工作主要是负责辖区内施工工地车辆驶出工地污染路面和夜间施工饶命这两块。不仅白天,还有晚上都会在领导的带领下在辖区内的各个工地巡查,以及处理案件,这就要求我们要有过硬的业务知识以及处理相关业务的能力。所以,压力还是有的,可正是因为有压力,才能让我更快的熟悉业务,更能理解城管这个执法部门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更让我有一种荣誉感,因为城市的路面环境以及群众的夜间能否安睡也有我的一份。

    这一年以来,我在学习和工作中逐步成长、成熟,虽然有了不少的收获,但由于工作经验甚浅,我也清楚的认识到自身还有很多不足,还需要不断的学习与努力。今后,对相关的法规知识需要更进一步的学习和理解,对案件方面的技能还应该不断的加强熟练,作为一名城管协管员来说,我还有很多的东西要学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总结报告2

    2020年已经结束。在这一年里,我不管是份内的还是份外的事都能够脚踏实地的去做,不驰于空想,不好高骛远,以惟真的工作态度和踏实的工作作风,互相协作的工作态度顺利的开展各项工作,完全得以于大队领导和全体队员的鼎力支持。在这里,我把自己一年来做的主要工作做个总结:

    一年来,我严格要求自己,身体力行,紧紧围绕全年工作目标,在队长的带领下团结全队发扬知难而进,攻坚克难的拼搏精神;坚持脚踏实地、创新创效的务实作风,坚定信心,迎接挑战,扎实工作,付出了最大的努力,争取较好的成绩,全面的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了学习、转变了思想

    无论是在市容管理或规划建设监管工作中,尽管我所扮演的角色快速的转变着,但是我时刻保持着一丝紧张感,在完成自身的工作和上级交办的任务的同时,不断充电学习,查遗补漏,在巩固自己一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同时,为成为一个好的下属和称职的管理者而不断学xxx取,不断转变思想观念。

    城管执法工作点多面广,较多的涉及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在今年的实际工作中,端正认识态度的同时,不断地加强了对理论知识的学习,通过自学、业务培训等多种方法不断地树立文明执法,服务为民思想,不断地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为群众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边学习边总结边提高。,并把自己的思想认识与实际的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工作中处处要体现好“城管执法为人民,城管服务为人民”。

    二、注重实效、认真履行了职责,全力推进“双创”工作

    1.切实做好市容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主动响应大队部号召,主动参与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夜间执法巡查,以“定人,定岗,定责,定目标,定考核,定奖惩”为基础的管理运作模式,根据辖区特点,人员特点 ,工作要求,逐步实现划分合理化,人员搭配效能化,协调配合灵活化,检查考核经常化,提高了县城区市容管理的工作效率,扩大了城市管理的覆盖面。通过实施分级化管理,营造了辖区市容较为整洁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目标。

    2.切实抓好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和 创建热点,重点和难点工作

    遏制露天烧烤,马路餐桌和马路市场。针对露天烧烤,马路餐桌和马路市场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交通和居民正常生活,且容易反弹,整治难度打的特点,通过先期发布公告,采取严防死守,逐个击破的方法,有效取缔了这些群众关注问题,受到周边群众的好评。规范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根据创建任务要求,对辖区内的不规范店招店牌,立式灯箱进行统一的更换和拆除。对暂时未使用的店铺作公益广告宣传,加强了对横幅的设置管理,通过应用语音告知系统,抓现行,有奖举报等措施,亦有效治理了“城市牛皮癣”三乱现象。

    三、抓住机遇,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着重在提高队伍素质上下功夫,做到了“四个注重”。

    第一,注重队伍内部管理,按照“培训有制度、执法有机制、过程有监督”的管理运行目标。

    第二,注重抓日常养成,利用现有的规章制度,抓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做到抓经常、经常抓,有效地促进了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三,注重思想教育,转变工作作风。针对执法工作困难多、任务重的实际,我们注重打牢队员的思想基础,培养队员热爱本职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觉悟,增强责任感、自豪感。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总结报告3

    一年来,在镇委、镇政府及城管大队的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镇委的中心工作,以“城管为公、执法为民”为平台,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为城镇居民营造一个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岁首年终,我静心回顾这一年的工作生活,收获颇丰。现将我这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自觉增强理论学习,提高个人素质

    首先,自觉增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我是一名党员,积极参加党委和支部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并注重自学,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主要思想、党的十九报告等,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性,强化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同时,参加了党员评议活动,对照党章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工作中能处处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以身作则,处处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其次,在业务学习方面。我虚心向单位的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城管工作环境和内容。同时,我还自觉学习了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等与工作有关的政策、法律常识,积累自己的业务知识。并参加了区政府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在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机关工作纪律,有效运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须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二、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工作

    在城管大队工作的半年中,通过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指导,我在熟悉的基础上已经基本能完成各项日常工作,期间我具体参与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多个方面:

    1、完成每个月全镇的七个交流会的管理和收费工作

    每月的----日分别是---三个村的交流会。我在队长的带领下,较好地完成交流会的管理和收费工作,特别是--交流会,早6点半就到岗,克服天气原由,防止商贩占道经营,保证道路畅通。

    2、完成--市场的管理工作

    我们从-月--日至-月--日,历时两个月,克服各种困难,对--市场实行彻底看护,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清理违章占道车辆,打击投机倒把的瓜贩子,并对交易车辆实行规范化管理,全部进场买卖,保证农民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2、开展清理苞米秆子专项整治

    进入十月份以来,由于气候干燥,居民把生活用的苞米秆子都堆放到自家的房前屋后,极易造成火烧连营,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我们深入到各家)各户,劝导他们把苞米秆子放到安全的地点。同时,对卖苞米秆子的车辆实行了整顿,设定固定地点实行交易,防止占道交易。

    3、迎接“优美乡镇”的验收实行清障专项整治

    我们运用四天时间对---至---镇的齐查公路两侧实行了清障,把公路两侧的堆放物和拴养的奶牛实行清理,并对镇内公路两侧的杂草实行清理。同时,配合区交通局对木材、建材户堆放在公路两侧的木材、建筑材料实行了清理整顿,下发了清理违章通知书,并对一些钉子户坚决予以取缔。

    4、较好地完成了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月--日是我镇居委会换届选举日,我们早五点就开始入户,实行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过一上午的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选举流程真实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

    一年来,我在学习和工作中逐步成长、成熟,但我清楚地认识到自身还有很多不足,比如工作能力和创新意识不足、政治理论水平有待提高等。今后我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希望领导和同志们对我实行监督指导:

    1、自觉增强学习,向理论学习,向专业知识学习,向身边的同事学习,逐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2、克服年轻气躁,做到脚踏实地,提高工作主动性,不怕多做事,不怕做小事,在点滴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自己。

    3、继续提高自身政治修养,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城管队员。

    4、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为民服务的标准和质量,树立城管新形象。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较好完成各项业务工作,努力使自己的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彻底进入一个新水平。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执法单位及性质

    执法单位: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性质:参公事业单位

    二、法定职权

    受委托,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市本级管理的房产、建筑业、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三、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一)行政处罚程序: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填写立案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依法收集证据材料,并制作笔录——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调查审批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填写案件结案报告,并立案存档。

    (二)行政检查程序: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巡查检查——发现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证据收集——对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填写立案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调查审批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填写案件结案报告,并立案存档。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下达催告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执法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办案人员:

    1.负责对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方面的日常巡查或者专项检查的具体事项;

    2.负责办理违反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方面的具体事项;

    3.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执法大队负责人:

    1.负责实施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2.负责主持大队全面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大队工作计划和起草工作总结,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审核人:

    1.负责职责范围内案件审查、上报、跟踪、落实及案卷的归档管理工作;

    2.负责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工作;

    3.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工作; 4.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草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管理办法;

    5.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制度和执法程序规定;

    6.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7.负责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和执法业务培训工作; 8.负责普法工作;

    9.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批准人

    1.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管理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本局各项制度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目标、方案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制定本局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秩序; 4.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5.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三个城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和涠洲岛旅游区城管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组织抓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督查(纠察)工作;

    7.负责组织抓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和各项执法机动任务;

    8.负责组织抓好局人事工作和财务装备工作; 9.负责组织抓好局的信息公开、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工作;

    10.负责领导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行政执法项目

    (一)行政处罚事项 51项

    行政处罚事项一:对擅自占道摆摊、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对日常生活中单位和个人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三: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四: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条,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五:违法露天烧烤食品的处罚 订)第三十四条。

    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经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

    行政处罚事项六: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七: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条,第三十九条。

    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八: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九: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事项十:对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一:对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政处罚事项十二: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三: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四: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丢弃生活垃圾的或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五: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及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四订)第三十八条。

    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六: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七:对处置建筑垃圾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八:对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九: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

    2【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日第二次修正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一: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但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二: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三: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四: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后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五: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六: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七:对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八:对燃气经营者不当经营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九:对燃气经营者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对燃气用户和相关单位违反用气规定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一: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由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二: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由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三: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四: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五: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六: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七: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八: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九: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与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未采取保护措施施工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未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一:对承载能力下降尚未构成危桥的八条。

    城市桥梁和对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二: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三: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四: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五: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六: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七: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八: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九:对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地方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

    行政处罚事项五十: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五十一: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处罚

    依据:【规章】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 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二)行政检查事项 7项

    行政检查事项一: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监察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二十五条。

    款。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行政检查事项二: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行政检查事项三:对城镇燃气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行政检查事项四:对城市照明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 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行政检查事项五:对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行政检查事项六: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检查事项七:对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三条。

    六、行政执法考核规定

    1.考核主体为: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考核对象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各辖区分局(大队); 3.考核内容为城管执法部门对占道经营、非法“小广告”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和运输车辆撒漏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情况; 4.考核应坚持科学检查、客观考核、公正评价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的原则; 5.考核评议的方法与程序按照《北海市城管执法标准及考核制度》,结合社会、上级部门意见进行评议。

    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二)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岗位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并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不按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3.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的,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4.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5.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6.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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