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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对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

    时间:2021-09-28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帮助困难群众纾困解难,根据《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全力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0〕86号)、《达州市民政局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达市民发〔2020〕3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

    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平稳运行、低保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将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可将重残人员范围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加大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救助帮扶力度,重点关注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以及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致贫返贫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对因就业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加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与脱贫攻坚工作有机衔接,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未脱贫和致贫返贫风险等级较高人群的基本生活状况,加强走访探视,逐户逐人摸底排查,主动发现困难,及时实施社会救助,防止返贫致贫。落实落细“单人保”、低保渐退、就业成本扣减等兜底性政策措施,推动扶贫政策精准落实,确保稳定脱贫和可持续发展。坚持“脱贫不脱政策”,对已脱贫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渐退期。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救助补贴资金。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全面落实临时救助政策,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将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经本人申请,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流动人口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临时救助金。

    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统筹考虑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人均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倍,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高救助额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的未参保失业等人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2倍;

    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新冠肺炎患者,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3倍;

    对新冠肺炎患者同时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且经应急期、过渡期受灾人员救助后基本生活仍面临时暂时重大困难的人员或家庭,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倍。

    有条件的村(社区)直接实施临时“先行救助”,做到及时、高效救助。

    三、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服务

    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增强特困供养机构兜底功能,加快推进护理型床位的设置和改造,提高收住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服务能力,优先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可向有集中供养意愿的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其他社会老人提供低偿的集中托养服务。民政办要加强与各供养机构的衔接,积极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手续办理,协助顺利入住。

    四、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

    优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流程,科学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升救助时效。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能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掌握并出具核对报告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入户调查。改进公示公开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救助对象长期公示。强化主动发现机制,加大走访排查力度,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体系,发挥网格员、村(居)民代表、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作用,及时发现、及时救助。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五、加强社会救助组织保障

    各村、社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要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调查监测机制,通过深入细致的走访调查和信息核查,真正把困难群众的底数摸清,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台账,分类实施救助帮扶,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要强化资金监管,严格按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期、过渡期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支出,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会为等问题,坚决查处和曝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确保将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到每一个困难家庭、每一位困难群众。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对非因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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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资源统筹,加强部门联动,全面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主动性

    为全面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办法,织密织牢了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守住了社会稳定发展的底线。党和政府保障政策的及时落地并惠及困难群众,不仅要求各地各部门准确把握政策精神,高效受理群众申请,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更要带着对困难群众的深厚感情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主动完善工作制度,主动发现困难群众,主动宣传帮扶政策,主动把党和政府的关爱及时送到困难群众身边,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出问题,让困难群众同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切实加大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落实力度

    (一)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支撑,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托底线、“救急难”的社会救助体系。要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的基本需求,对2016年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仍住在临时安置住所的受灾群众,2017年内要全部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要做好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受灾人员,通过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救助。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关爱保护;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保障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针对简阳市国家标准贫困人口,要进一步完善“失血”救助帮扶机制,开展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助等活动,强化政策兜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群众因灾、因病致贫返贫。

    (二)积极开展“救急难”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依托临时救助和社区快速救助等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实施救助,明确“救急难”的对象和救助标准,落实救助资金,规范救助流程。要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和快速响应机制,依托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落实好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级社会救助员、社区网格员等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慈善机构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救助对象提出救助申请。要大力推进关爱援助体系建设,健全“三级中心四级网络”,坚持资源集成、相互共享和供需对接、精准援助的原则,努力提升精准扶贫实效。要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社会救助,发挥好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三)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在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等处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窗口,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制定转办(介)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落实部门职责,实现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建立各类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有效防止重复救助和遗漏救助。

    三、强化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乡镇(街道)要做好各类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和管理等工作。村(社区)要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努力实现政府管理服务与基层自治组织管理服务有序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区(市)县政府要统筹安排中央、省、市、县级补助资金,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对中央和省、市财政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落实到位。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争取资金每年合理增长,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要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示,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

    (三)广泛宣传政策。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并利用便民服务窗口等公众场所,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在全市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支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浓厚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困难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自立自强,努力实现脱贫致富。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对落实政策不力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建立社会救助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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