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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9-28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8 号)精神,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吉林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统筹兼顾,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着力统筹救助资源、健全体制机制、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发展目标。到 2025 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推动实现统筹救助、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到 2035 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1.实施分类救助保障。积极推动以保障绝对贫困对象为基础向相对贫困对象拓展,根据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划分救助群体,提升社会救助针对性,实现困难群众全覆盖。重点保障收入型贫困对象,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家庭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 2 倍确定,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条件。适度保障支出型贫困对象,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 2 倍(含),但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照护等必需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救助。及时保障临时遇困对象,对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人员给予救助。

    2.打造分层救助体系。依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困难,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切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强化基本生活救助,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拓展专项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必要救助措施。落实急难救助,对临时遇困家庭或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或受灾人员救助。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既可单项实施,也可综合施救,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救助项目和额度。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3.完善救助标准确定方式。实行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上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测算确定县(市)城乡低保最低指导标准,分散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 1.3 倍和 2倍确定,各地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提高标准。统筹区域救助标准,逐步缩小地区差距,2025 年末率先实现各市(州)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一体化。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及时启动足额发放。

    4.健全救助对象认定方式。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统筹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建立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综合评估救助需求,确定救助项目和额度。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 16 周岁延长至 18 周岁。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核算标准,统一按照不超过当地 24 个月低保标准确定。推行实事求是的认定程序,对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情况,经本人(法定监护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5.完善低保金发放方式。依据综合量化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金发放标准。对一般救助对象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设定补差额度最低标准,月补差额度低于 50 元的统一按照 50 元发放。对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70 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独居等人员给予重点保障,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参照当地低保标准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具体补助额度由各地采取分档方式自行确定。对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补助额度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按户保障同类对象补助水平。

    6.全面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严格落实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确保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机构供养。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定期探访制度,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确保达到与供养标准相适应的生活条件。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7.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对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等其他人员按规定实行定额补贴。严格落实重大疾病救助政策,对贫困群体住院费用按规定进行救助。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健全医保基金应急预付机制。在突出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发挥制度合力。统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

    8.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全面落实我省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阶段学生资助政策,采取提供助学金、减免学杂费、奖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措施,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对未入学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可根据身体状况通过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特教班)、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送教上门等方式,按照“一人一案”要求,给予相应教育救助。

    9.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

    人员纳入保障范围,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好城市生活困难人口的住房困难问题。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10.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建立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救助对象,免费提供求职技能指导、职业素质测评等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求职创业补贴;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鼓励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积极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推荐项目等服务,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减免、创业补贴等扶持。加大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实行服务承诺制,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享受扶贫政策、自主创业就业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 2 倍的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城乡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 18 个月低保待遇,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 24 个月低保待遇,渐退间低保补助金逐年递减。

    11.发展其他救助帮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电价补贴救助、困难职工救助,持续开展“爱心助行”“精准康复服务”和家庭无障碍(适老化)改造等关爱服务。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面实施“惠民殡葬”政策,采取减免费用或提供补贴等方式做好政策范围内的基本殡葬服务,推进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

    (四)强化急难社会救助。

    12.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对急难型救助,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取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型救助,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公开公示程序,根据急难程度分档设定救助标准,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可及性。对资金支出较大且短期内生活困难无法缓解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发放”方式予以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取消户籍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13.强化受灾人员救助。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省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

    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统筹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生活困难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方式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确保其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探索建立重大灾害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参保居民适当补贴。

    14.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开展以“大爱寻亲、温暖回家”为主题的救助寻亲行动,利用全国救助寻亲网、“头条寻人”平台、人脸识别技术等多种渠道开展寻亲服务。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对滞留超过3 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当地政府安置。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15.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机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明确紧急救助应对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统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渠道,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家庭或人员,可先行给予一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急难临时救助,再履行相关审核确认手续,并确保 30 日内办结;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特殊人员或在特殊时期下困难群众的保障力度。

    (五)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16.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有突出表现的给予以表彰。持续开展“圆梦大学”“慈善助医”等助学助医、扶贫济困等方面慈善项目,对政府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发展培育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乡镇(街道)社工站等方式,支持参与社会救助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

    17.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制定购买服务清单和操作指南,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中央和省级下拨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和的 2%。

    (六)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

    18.促进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充分发挥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强化救助领域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重大民生问题解决的协同性。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制度衔接、资源共享和管理对接。对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可通过临时救助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底线事件。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根据困难程度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

    19.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方式,逐步将临时救助、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并在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备用金,按需核定乡镇(街道)备用金额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全链条监督制约机制。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掌握的核查项目,可不再进行入户调查;对不能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个人承诺方式确认。建立“申请即授权”机制,申请救助即视同授权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机构核查本人及关联人相关信息,并对其赡(扶、抚)养费追索、监护权归属等提起法律诉讼。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网格员、结对帮扶干部、社会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建立诚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20.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实现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跨部门共享,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予以配合,并确保数据全面准确。建设社会救助资源库,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全面应用“金民工程”信息系统,及时跟进本地化开发,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功能。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县级民政部门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逐步实现全省联通。

    (七)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

    21.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网络。通过编制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优化配置县级社会救助事业中心编制资源,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编办、省民政厅根据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研究制定。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备、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22.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积极推进“一厅式服务”“一网式办公”改革,通过线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线下入户调查,形成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结果,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探索“社区救助顾问”服务模式,在乡镇(街道)或有条件的社区设立服务站(点),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提供政策引导、资源链接、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等服务。

    三、保障措施

    23.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省级做好顶层设计、统筹协调,负责目标确定、资金安排、组织动员、检查指导等工作。地市级做好上下衔接、统筹谋划和督促落实等工作,督导县(市、区)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按期推进。县级是责任主体,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做好进度安排、政策落地、资金筹集、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

    24.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通过在村(居)张贴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发放

    社会救助宣传手册等方式,把政策送到群众身边,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大力宣扬自立自强、劳动光荣等积极向上思想,激发困难群众脱贫解困的内生动力。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生动实践、先进典型,营造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

    25.强化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保障群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人。同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各市(州)、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文字鲜活。

    读起来很真实。

    江安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原则;

    (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原则;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五)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江安县户籍且在江安县长期居住的以下人员:

    (一)特困人员;

    (二)孤儿;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1—2级)人员及60岁以上老人;

    - 12

    策范围外药品的费用由民政局结算支付,不是必须的费用由医院自行承担。

    (二)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报销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份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三)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按县政府2008年第40期会议纪要执行,由乡镇向民政局书面报告,经民政局领导签批后,送到县康复医院和市康复医院医治,采用单病种按床日限价记账制结算,每人每天不高于15元救助。

    (四)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建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癌症、肝硬化腹水、肾功能衰竭、甲亢、红斑狼疮、肺心病、高血压并发症、乙肝伴肝功能损害、精神分裂症、冠心病、糖尿病并发器官损害、肺结核等重大疾病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报销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份费用超过10000元的按5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五)实施再次救助。如遇特殊情况,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报销,民政救助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费用还超过10000元,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的,可在年底再次实施救助。

    第八条

    重特大疾病救助

    (一)重特大疾病病种。依据《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川卫办发〔2013〕7号),先行确定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20种病种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2018年起参照当年卫生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的病种划定。重特大疾病病种对应的ICD-10编码,由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确认,病种变化后及时更新。

    (二)救助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低保兜底建卡贫困户)和孤儿患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不设起付线,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0000元救助,进入“一站式”结算;重点优抚对象、未纳入低保兜底的建卡贫困户、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按4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0000元,未进入“一站式结算”,进行手工操作救助。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费用;

    - 56

    府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科目,用于办理资金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各乡镇将受资助对象的名单报县民政局审定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居民医保系统,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花名册和资金汇总表将资助款从专户直接划转到县医保局基金专户

    2.住院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1)“一站式”医疗救助金支付。医疗救助资金,分对象按“一站式”系统结算比例由实施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季度与县民政局进行结算。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需向县民政局提供《汇总花名册》(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院有效银行转款账户信息、救助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宜宾市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2)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建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申请救助的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县民政局将资金划拨到所在乡镇,乡镇政府根据批准金额转入救助对象银行帐户。(重点救助对象在宜宾市范围外就医的按此程序办理救助资金)

    第六章

    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机构原则上参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执行。

    第十六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和服务标识,建立救助公示栏与救助对象台帐。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救助对象持《特困人员供养证》、《城乡居民低保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以下免费项目优惠政策: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住院诊查费、院内会诊、一般专项护理、一般物理降温、特殊物理降温、日常生活能力评定、中医辨证论治。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府办、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县民政局是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 910

    料);2.救助对象台帐; 3.审批文件及审批花名册;4.举报(信访)记录。

    (二)乡镇:1.救助对象台帐;2.救助金划拨救助对象银行帐户花名册;3.审批文件及审批花名册;4.举报(信访)记录。

    (三)村(居)委会:救助对象花名册。

    (四)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台帐,病人病历、用药费用清单。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 7月1 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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