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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调解处理“三大纠纷”工作方案

    时间:2021-10-16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XX县调解处理“三大纠纷”工作方案  为维护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调解为主,调裁结合”的方针,加大对“三大纠纷”的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力度,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着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我县社会稳定。

    二、调处“三大纠纷”的职责分工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处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调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调处的具体工作,经协商、调解不成,依法由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要严格按照X政发〔2000〕X号文件及《XX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分级分类开展调处工作,避免职责分工不明,造成机构职能重叠。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乡镇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三大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部门处理的案件应按权责清单为依据),对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做出处理决定。乡镇内发生的单位之间“三大纠纷”,乡镇人民政府要先行组织调解,如调解协商不成,由当事人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处理,先行调解该案的乡镇要移送案件材料给主办该案的县直相关职能部门。

    (二)县域内发生的单位之间“三大纠纷”,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涉及土地、山林、水利等混合性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一个职能部门牵头主办,其他部门协办。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主办单位要在6个月内(复杂案件报调处领导小组批准可延期2个月)报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案件,行政主管部门要在6个月内(案情复杂的报调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延长6个月)报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因水资源使用权引发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除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纠纷应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外,其余的水资源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与县外发生的跨县跨市跨省(三跨)“三大纠纷”,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职能部门与对方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动协商,并做好现场勘查、调解笔录和收集有关证据,如反复协商不能解决,按程序逐级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县职能部门调查、调解三跨“三大纠纷”案件,必要时主动与对方乡镇联系先行召集调解,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县司法局负责对县人民政府需要做出处理决定的“三大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做好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答辩和应诉指导工作。

    三、对三大纠纷案件排查要求 为了全面了解全县三大纠纷案件情况,按属地管辖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镇发生的三大纠纷进全面排查,排查工作按月为计算单位,每个月的30号前并将排查的三大纠纷统计表上报县自然资源局。

    四、案件分流调处程序 (一)基层组织先行调解 发生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当事人应先向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村级组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如调解协商不下,由当事人向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处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政府提交调处申请书 1.对属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当事人应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确权申请书,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并调处。

    2.对属县人民政府调处的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和水利权属纠纷(含跨县跨市跨省“三大纠纷”),当事人应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调处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调处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是单位或集体负责人的,要提供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2)能够证明权属归属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证人证言;

    (3)权属争议四至范围及利用现状;

    (4)请求确定权属的界线图;

    (5)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调处终结材料。

    (三)三大纠纷案件分流 当事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应将调处申请书交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具体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提的材料不齐全的,要求当事人补齐材料;

    当事人补齐材料后,县府办公室根据纠纷案件性质种类、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及已受理的案件数,进行分流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四)职能部门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由职能部门负责,职能部门收到政府交办的调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以政府名义裁定驳回其申请。县直职能部门立案后,应将立案通知书抄送县府办备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调处申请,负有调处具体工作责任的职能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县人民政府将责令其受理。

    五、目标任务 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加大调处工作力度,抓紧时间办理未调结的积案,按时完成分流到本部门新案的调处工作,年底切实做到“三个确保”:

    (一)确保县内历年来积案调结率达80%以上;

    (二)确保年内发生的新案调结率达90%以上;

    (三)确保“三跨”重点积案联合稳控率达100%,完成上报结案率达85%以上。

    六、调处工作原则 调处“三大纠纷”案件,要坚持依法行政,先行调解,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互谅互让,坚持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原则。

    七、组织保障 (一)成立县“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全县“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县“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XX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XX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XX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XX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XX  县委办副主任(兼)、县信访局局长 XX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XX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XX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林业局局长(兼) XX  县司法局局长 XX  县水利局局长 XX  县民政局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主任由XX同志兼任,副主任由XX同志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处理县“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2.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协办全县“三大纠纷”案件调处工作;

    3.总结交流全县调处工作经验,做好调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统计工作;

    4.办理政府直接交办、职能部门已主办且经县人民政府下文处理多次后仍有反复的特别重大案件;

    5.积极与县外沟通,协调本县职能部门做好“三跨”案件的调处工作;

    6.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成立“三大纠纷”案件调处工作组 为确保调处工作任务全面完成,成立县直部门案件调查组、审查组和协调、督查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1.案件调处组 组  长:XX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组  员:XX、XX、XX、XX(均由县自然资源局人员组成)。

    第1小组:XX、XX 第2小组:XX、XX 第3小组:XX、XX 第4小组:XX、XX 第5小组(技术测绘组):XX、XX 2.案件审查组 组长:XX  县司法局局长 组员:XX  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股长 XX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股股长 3.案件协调、督查组 组  长:XX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XX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林业局局长(兼) 组员由县政府办、自然资源局、司法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各组因工作需要,对本组成员可灵活进行调整充实。各乡镇要成立“三大纠纷”案件调处工作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纠纷案件的调查和调处工作。

    八、工作步骤及措施 县职能部门要对分流到本部门主办的案件进行梳理,并按轻重缓急排序,统筹安排时间逐案予以调处。

    (一)深入实地调查取证 各职能部门、各乡镇要尽快组织人员成立案件调查组,要发扬不怕艰苦、勇于作战的精神,深入实地认真调查取证,核实相关材料,把握调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不断收齐完善各类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权属纠纷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尽快查明每一起纠纷案件的基本事实,掌握调处“三大纠纷”的第一手材料。在做争议现场勘查笔录和对当事人、知情人作询问笔录时要尽量做到详细,真正做到有“三心”,即信心、耐心、责任心,弄清争议来龙去脉及争议焦点,攻破难点。各职能部门所办理的案件必须做到每一起案件材料齐全,不要因遗漏问话和证据收集不全等在集体讨论案件时被退回补充调查,力争每案一次讨论通过,真正把案件抓好抓实,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对于我县主办、协办的三跨“三大纠纷”案件,县职能部门要主动与对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成立联合工作组,约定时间召集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实地进行争议现场勘查,共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稳控工作,并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重点“三跨”积案的外业调查及调解,并形成上报材料。

    (二)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方法。

    主要以团结协商的办法解决争议,尽量达成调解协议。在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后,要制定调解工作方案并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要讲究工作方法,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政策、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耐心说服疏导,最后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结案。

    1.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和纪律: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4)不得吃请受礼;

    (5)要公开、公正、不徇私情。

    2.组织调解、协商必须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并制作调解笔录;

    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组织调解单位的印章,并及时送达协议书给双方当事人。

    (三)及时下达处理决定 职能部门对三大纠纷案件经二次以上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认真详阅案卷材料撰写调查报告,提交单位集体讨论后,按讨论结果拟写处理决定文稿,连同案卷材料,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送县司法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的案件,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延长2个月。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案件,如多次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由办案组提交乡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以乡镇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对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跨县市三大纠纷案件,县直责任单位要代县人民政府拟写调查报告与对方县人民政府联合行文上报市人民政府处理,并协助、配合市、自治区调处工作组做好跨市跨省“三大纠纷”的调查、调解及案件材料上报等工作。

    1.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的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1)完整的案卷材料;

    (2)双方达成的共识与争议的焦点;

    (3)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4)详尽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5)调处主管部门案件讨论会形成的会议纪要;

    (6)在地形图上标明争议的界线范围、提请确权处理的界线范围及其地物分布状况。

    2.县司法局经审查后,认为报送的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程序不合法的,应及时将案件退回职能部门重新补充调查、出具处理意见;

    职能部门接到重新补充调查的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结。

    3.县、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职能部门(办案组)对调处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请求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4.代人民政府拟写处理决定书文稿应写明: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

    (2)案由、权利请求、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4)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限;

    (5)附确权界线地形图。

    5.送达处理决定书。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后,主办单位要及时送达处理决定书给双方当事人,并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如受送达人拒绝接收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处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

    (四)按时上报工作总结 各乡镇每月3日前,向县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报送上月工作报表,各乡镇要做好季度、年度工作总结,按照调处工作计划,汇报各个阶段的调处进展情况。

    (五)落实后勤保障经费 调处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由县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办案数量和质量情况核拨调处办案经费,用于办案开支和调处工作人员的差旅报销补助。

    (六)加强督导检查 县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县职能部门案件调处情况汇报会,并到各职能部门、乡镇督查“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开展情况,细查案件调处台账的建立情况,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回避矛盾、措施不力、工作打不开局面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县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整合优化充实本部门的调处力量,确保人力、经费、车辆落到实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调处”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力化解矛盾纠纷。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检查、指导调处工作,实行任务到组,包干到人,量化管理。

    (二)健全协调机制 县“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做好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民政局按各自职责抓紧抓好分流到本部门负责办理的案件,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调处工作任务。各乡镇要各负其责做好本辖区内“三大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并配合县职能部门调查、调解涉及本乡镇的案件,及时协助主办单位将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书送达争议双方当事人。

    (三)在调处工作中要做到“六精准”、“三满意” “六精准”即:纠纷案件受理条件要精准;

    调处搜集的证据材料要精准;

    主持调解的工作方案要精准;

    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要精准;

    汇报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的内容要精准;

    掌握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案件的信息要精准。

    “三满意”即:自己主办的纠纷案件政府满意;

    案件调处的结果公正令人满意;

    调处案件群众评议满意。

    (四)突出重点,攻克难点 调处工作要从服务全县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来开展,当前主要是把高速公路建设征地中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作为重点来调处,把出现过反复的重大疑难“骨头”案件以及国营、扶贫林场与周边村屯的土地林木权属争议案作为难点来突破。主办单位的领导要组织精干力量投入调处工作中来,按质按量限期完成工作任务。

    (五)实行“三大纠纷”案件调处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对具体案件负责制度,县、乡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民政局主要领导是调处具体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调处具体案件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三大纠纷”案件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对因工作不负责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且在事件发生后不按规定报告和处置致使事态严重,或因官僚主义不及时调处案件、压案不办导致矛盾激化的,将按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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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制度

    第一条 对全区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

    第二条 调解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臵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第四条 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以和谐平安联创中心为工作平台,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第六条 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调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联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移交的;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受理的。

    2、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交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 第九条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法院(庭)对各类起诉案件先审查分类,对适应调解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案件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对于可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法院(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3、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部门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4、对经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

    第十条 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

    2、行政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由其指令下属部门按程序调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

    3、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

    4、对经行政调解已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执。

    5、对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采取联动行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跟踪回访机制

    无论各部门受理并调解的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或是通过“三调联动”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解,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第十二条 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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