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质范文
  •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作文大全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实习报告
  • 写作方案
  • 教案反思
  • 演讲稿
  • 发言稿
  • 读书笔记
  • 精美散文
  • 读观后感
  • 范文大全
  • 当前位置: 博通范文网 > 工作计划 > 正文

    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乌中少民终字第61号:201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02-29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乌中少民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3年出生,村民,现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71年出生,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

    宣判后,原审被告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没有管辖权,应由河南省鲁山县法院管辖。现同意与赵某某离婚,。婚生女赵某涵一直随我在郑州生活和学习,故上诉要求婚生女赵某涵由我抚养,由赵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原审原告赵某某答辩称,同意婚生子赵某涵由王某某抚养,我每月给付抚养费204元。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上诉人王某某现与婚生女赵某涵在郑州生活。

    以上事实有鲁山县瀼河乡人民政府民政所的证明、新工地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一审法庭审理笔录、二审询问笔录附卷佐证。

    三、婚生女赵某涵由上诉人王某某抚养,被上诉人赵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至18周岁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00元(赵某某已预交),由被上诉人赵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王某某已预交),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 波

    审 判 员 马 骏

    代理审判员 邓 颖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晓栋

    推荐访问:纠纷案 判决书 民事 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离婚案件民事判决书

    • 读/观后感
    • 精美散文
    • 读书笔记
    • 演讲
    • 反思
    • 方案
    • 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