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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模板_签订住宅质量保证书怎么写

    时间:2020-12-05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住宅是人们日常生活最重要的消费品和投资品之一,住宅质量状况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住宅质量保证书,欢迎大家阅读和参考!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住宅质量保证书1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开发办)、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深圳市住宅局:

    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j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地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具1年5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返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又扩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白》中。

    第十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一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卢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怪;因住房使用不当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住宅质量保证书2

    本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做了交接验收。

    质量保证:

    齐河明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明珠花园住宅小区的质量保证。该物业遵照国家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评定,质量满足国家验收规范要求,准予交付使用。

    齐河明珠置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诺遵守国家建设工程保修规定和地方建筑装修管理规定,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业主入住时,本公司将签发本质量保证书,业主申报保修工程项目凭本质量保证书。

    保修责任的认定:

    ● 经国家质量检验部门鉴定为设计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隐患。

    ● 经国家质量检验部门鉴定为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隐患。

    ● 其它按国家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保修责任的免除:

    ● 业主/住户装修擅自改动管线、打凿墙、板、柱、外墙不当和不当装修引起的房屋质量问题。

    ● 业主/住户装修擅自打凿结构梁不当的房屋质量问题。

    ● 超出设计允许之业主/住户的不当使用(如超出楼板或屋面的设计荷载)。

    ●业主/住户擅自改动、拆装装修部位、物品和设备等引起的质量问题,业主/住户未按装修设备和材料的施工说明书或操作保养指南而错误使用造成的质量问题。

    ● 业主/住户装修改动部位及其关联部位出现的质量问题。

    ● 交付后出现的污染、磕碰、划伤、破裂等问题。

    ● 业主/住户个人习惯、喜好等原因,非产品质量问题。

    ● 业主/住户未遵照《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不当引起的房屋质量问题(如地漏未清理造成的堵塞积水)。

    ● 自然损耗。

    ● 超出设计允许之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如地震、火灾、台风、战争等引起的质量破坏。

    技术基本信息:

    ● 结构形式:小区主体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工程等级为一级;设计合理使用年限50年(三级);土地使用年限70年。

    ● 节能措施:区域集中采暖;建筑综合高效外围护体系;非承重墙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全项目未使用粘土砖。

    住宅质量保证书3

    住宅质量保证书1、定义: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

    2、意义:鉴于房屋的特殊属性,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住宅质量进行了专项规定,要求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期限的保修责任。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项应该由开发商企业亲自负责维修和处理,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单位负责保修事宜的,必须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所委托的单位予以明示,保证购房者权益获得实际保护。

    3、主要内容:

    (1)房屋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后确定的质量等级;

    (2)注明房屋基础构造的使用期限和保修责任;房屋基础构造指房屋的地基基础和房屋主体结构。

    (3)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时间;国家对部分内容规最低保修内容和期限,具体有:屋面防水5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2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门窗翘裂、五金部件损坏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4)房屋发生上述情况时,负责处理购房者报修、答复和处理等事项的具体单位。

    4、保修期规定:开发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注明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保修期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日起算。在办理房屋交付和验收时,必须有购房者对房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签确认。

    5、给付时间:开发商必须在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同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一并交付给购房者;同时,开发商应该将《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给购房者。

    何为《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证的法律性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保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①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验质量的等级;

    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③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年采暖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④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住宅质量保证书4

    一、质量验收

    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验收合格,并在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江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清单附后)

    二、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土建工程及水、暖、电等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按表1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并承担所需费用。(自行拆、移、改、增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内)

    保修项目保修期限

    1、屋面、外墙面、渗水漏水。三年

    2、厨房、地下室、厕浴间渗水漏水。一年

    3、水泥地面空鼓、裂缝、起砂。一年

    4、内墙抹灰起皮、空鼓、瓷砖脱落、外墙粉刷自动脱落。一年

    5、门窗、壁厨开关不良、缝隙过大或过小。一年

    6、卫生间、厨房地面积水。一年

    7、各种通水管道、截门漏水、通气孔或烟道不通。六个月

    8、电气箱、盘和线路设备给排水管道设备工程质量。六个月

    9、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

    10、国家对住宅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

    三、保修处理

    我们自收到客户保修要求后,本着“急用户之所急”的态度,对影响使用的项目随报随修,其它项目在三日内与用户商定时间保证按期完成。

    对紧急问题可组织抢修。

    对因气候等因素无法在10日内彻底保修者,先进行保证生活条件的措施性处理,一旦具备条件,立即组织处理,并向客户说明解释清楚。

    四、保修起始日期

    自入住通知单通知入住日期开始计算。

    五、保修范围内的问题

    对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对购房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

    六、其它

    对超过规定期限或超出保修范围者,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可进行维修服务,按规定收取成本费和较优惠的人工费。

    七、监督投诉

    凡有关工程人员对保修工作推脱、拖拉、敷衍处理,不负责任、为难用户者,客户可向物业公司、直至本公司投诉。

    投诉电话:_________

    投诉部门:_________

    八、物业管理

    本公司已委托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商品住宅保修,保修时,请客户直接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办公地点:___________

    九、公司为各业主建立维修台帐,如需查询维修记录请到物业公司工程部。

    (六)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保证范围:

    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3.用户自行添置、改动的结构、设施、管道、线路设备及其他装饰装修项目。

    住宅质量保证书每户(套)一份。

    公司或物业维修负责人,维修电话

    建设(开发)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住宅质量保证书5

    《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相等法律效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由房地产公司按规定的内容,要求印制。

    质量保证书的基本内容:

    1、符合上海市现行的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2、已通过市、区县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并有书面的合格证明。

    3、所属的楼栋具有《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住宅自签约后交付之日起,凡两年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有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公司单位免费承担维修责任。

    a、墙面、楼面、管道发生渗漏;

    b、雨水管、污水管发生堵塞、冒溢;

    c、门、窗安装不密闭,出现翘裂;

    d、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e、照明线路发生故障; 屋面防水保修3年,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因住户使用、装修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管线走向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维修范围之内。

    5、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投诉来信来访,公司单位将及时给予实地察看、书面答复和妥善处理。

    6、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经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将予以退还和调换,并由公司单位承担有关的鉴定费用。

    7、如对公司单位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的,可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向地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凡有关住宅配套质量的,可根据

    市府9521号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向原发证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协调。住户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公司单位愿承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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