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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时间:2021-09-16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安排,9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巩中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内司工委委员,赴市检察院及谯城区,对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开展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及谯城区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部分毁林公益诉讼案件植被恢复情况,查阅了相关案卷资料,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征求了法院、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及部分人大代表、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委托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人大常委会进行调研,提交调研报告。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2017年7月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推开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认真履职、积极担当作为、突出公益核心、注重机制建设,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局良好,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17年7月至2020年9月,全市检察机关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063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992件,提起诉讼60件。

    (一)公益诉讼制度机制逐步健全。全市检察机关以提高办案质效为目标,不断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效。出台内部管理规范,为规范办案、执法流程提供制度保障。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市检察院对全市案件办理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县区院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探索建立跨地区公益诉讼制度,与凤台县检察院建立共同保护茨淮新河水资源联防联控协议,积极融入苏皖鲁豫淮海经济区公益诉讼协作区,多层次推进跨区域合作。强化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积极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开展。

    (二)公益诉讼履职保障不断强化。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机构改革部署,健全完善机构组织体系,积极整合资源强化配置,为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市检察院成立第五检察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涡阳、蒙城、谯城检察院也组建了公益诉讼专门办案组,利辛县检察院设立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是我省唯一一个单设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基层院。全市检察机关共有公益诉讼干警28,其中员额检察官10人,按照比例配备检察辅助人员?18人,成立亳州市公益诉讼研究中心,初步建成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三)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推进有力。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保护职能,积极开展专项检察活动,不断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全面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效开展。全市检察系统连续两年开展“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等专项行动。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公益诉讼专项行动。2017年以来,共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505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87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案件95件。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立案英烈权益保护领域案件15件,办理安全生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案件37件。蒙城县过家和烈士墓保护案,被高检院评为全国经典案例。

    (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成效初显。全市检察机关以维护公益诉讼为目标,积极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突出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2017年以来共办理诉前程序案件814件,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及时有效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了相关企业、公民的守法意识。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挽回国有资产损失109.1万元,督促修复耕地林地340余亩,清理违法堆放固废、生活垃圾2000余吨。督促关停和整治环境污染的企业15家,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10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公益诉讼工作成效初步显现。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还不充分。个别公益诉讼检察人员对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特征的把握、诉前程序的重视程度和运用不够到位。部分被监督者接受检察监督的法律意识有待增强,对监督工作支持配合力度不够。个别县区存在检察机关调取、查阅、复印案卷资料等方面配合不够顺畅,对监督意见的落实反馈不够及时等问题。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社会知晓率和参与度不高,群众对公益诉讼工作不够了解,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尚未真正形成。

    (二)案件办理质效仍需提高。调研中发现,个别公益诉讼案件诉前检察建议说理不够充分、针对性不强,对检察建议跟踪落实力度不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不平衡,大多数公益诉讼案件集中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在立案的1063件案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982件,占比92.3%,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1件,占比7.6%。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在案件线索、诉前程序、提起诉讼中占据比率较高,其他领域所涉案件相对较少。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占47.5%,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占8.1%,国有资产保护领域案件占8.9%,英烈保护领域案件占1.4%,安全生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占3.4%,办案领域总体上集中明显。

    (三)配套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公益诉讼工作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在受案范围、立案标准、调查取证等方面仍需规范。司法鉴定支撑不足,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需要技术检测和鉴定结论支撑,鉴定费用支出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鉴定程序复杂、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开展。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管理不统一,赔偿金的执行、保管、使用规定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公益诉讼损害鉴定、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等方面配套机制的缺乏,对赔偿认定和裁判执行造成一定影响。由于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数量少、质量低、转化难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四)工作整体合力有待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合力发挥不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在资源共享、工作联动方面需要进一步优化,多部门、多环节、多角度开展监督,整体作战、协同发力的优势尚未得到充分体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利用率不高,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或移送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较少,行政案件处罚情况通报不及时,工作合力未能有效发挥。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力度仍需加大,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整改落实难问题,在不同程度上依然存在。社会组织参与度低,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没有社会组织提起过公益诉讼案件。

    (五)队伍能力建设还需提高。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建设与工作任务还不相适应,个别县区办案力量严重不足,谯城区检察院专职从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检察人员仅有2人,不能满足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任务需要。公益诉讼检察作为新的业务领域,对公益诉讼检察人员的理论素养、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公益诉讼检察队伍专业知识相对缺乏,如一些检察人员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流程、内部规定了解不深,对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等领域知识储备不够。公益诉讼检察队伍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庭审应对、诉讼监督能力上,与打造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检察队伍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意见建议

    (一)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公益诉讼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依法全面有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立足我市工作实际,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起诉等方式,推动解决一批侵害公益、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益诉讼实效。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采用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及时公开群众关切的公益诉讼案件信息,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认知度和参与率,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切实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量。检察机关要坚持办案数量与质量并重理念,突出公益核心,拓宽监督途径,扩大监督案源,用足用好法律监督手段,努力提高案件质量,确保案件办理效果。规范办案办理流程,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保证立案督促的精准性、诉前程序的针对性。以问题解决为导向,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作用,提高诉前检察建议质量,增强建议的可操作性,加强对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促进行政机关积极整改、主动履职,增强司法监督实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工作重点,巩固现有成效,稳妥探索其他领域公益诉讼,促进各领域公益诉讼全面协调发展,全力以赴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三)着力构建公益诉讼工作长效机制。检察机关要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加强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流程,细化审查标准,统一操作规范,落实案件评查制度,建立完善、有效、便捷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规范化和精细化。进一步健全完善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衔接机制,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有效衔接,推动建立监督与支持并重的良性关系。建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协调长效机制,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办案协作、信息通报、办理反馈等制度。强化司法鉴定与案件办理的衔接工作,与鉴定机构、科研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制度,加强公益诉讼司法鉴定服务保障,有效破解公益诉讼鉴定评估存在的问题。

    (四)不断增强公益诉讼检察整体合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相衔接的公益诉讼模式,推进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构建公益保护常态化监督格局。加强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利用率,实现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常态化,着力破解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落实整改难等问题。加强对县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全力推动全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指导支持其有序参与公益诉讼活动,推进构建共治共建共享大格局,实现公益保护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五)持续强化公益诉讼检察能力建设。根据公益诉讼工作需求,进一步完善优化内设机构,强化职能配置,选优配强公益诉讼办案力量。通过专题研讨、庭审观摩、案件实训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公益诉讼检察队伍整体“实战”能力和水平。高度重视科技强检工作,加快推进智慧检察建设,发挥科技手段助力公益诉讼检察的作用,抓住线索获取和证据调查两个关键环节,加强信息化手段在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方面的运用,为促进能力建设提升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团队建设,培养一批既有公益诉讼检察专业能力,又有相关行政领域知识储备的复合型人才,全面提升公益诉讼检察队伍能力水平。

    事例叙述生动,具体!

    关于检察机关空编情况的调研报告

    目前,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地方党委领导地方检察机关。在双重领导体制中,地方党委采取行政管理方式,对检察机关人财物进行管理,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主要是业务指导。在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依法行政尚未真正实现、地方保护和长官意志依然存在的大环境下,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使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受到制约和干扰,公正执法无法得到有效保证,给基层检察院的创新发展带来了诸多困难,亟待改革完善。现结合实际,就我院空编情况做以简单分析。

    一、队伍的现状。

    1、编制严重空缺。目前我院在职人员30人(核定检察编制32人),有政法专项编制的24人,空编8人,空编率25%。“一人科室”有2个, “二人科室”有3个,有的一个科室对应上级院几个科室。如办公室,即对应上级院的办公室、行装科、技术科、政治部和研究室。

    2、检察人员呈现断层。我院具有检察官资格的有19人,其中,35岁以下只有2人,仅占10%。35岁至49岁,15人,占80%,50岁以上2人,占10%。从年龄结构上看,检察 1

    官平均年龄偏大,特别是年轻检察官数量过少,最年轻的检察官已经超过30岁,30岁以下的检察官没有。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进行了修正,将初任检察官的选任资格纳入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而近几年我院参加初任司法考试的人员通过率仅30%左右,书记员全部是中青年干警,从现有的检察官队伍的年龄梯次看,出现明显“断档”现象,实在是令人担忧。

    3、一线办案力量薄弱。较为突出的是从事办案工作的检察官严重不足,19名检察员中,除院领导5人外,在一线办案部门的只有14人,仅占全院总人数的46%。如公诉科近两年平均每年办的案件是120件,但目前公诉科仅有3人,只有2人具有办案资格,人均一年办60件案件,典型的案多人少。

    4、专业知识基础欠佳。主要表现在专业知识和结构不合理,呈现“三多三少”现象。一是在职学习获得专科、本科学历的多,第一学历不要说是本科,连专科的都少,有的第一学历虽是专科,但也不是法律专业,理论功底和专业水平与国民教育法律专业的干警差距大;二是中等层次的人员多,有专业技能的人才少,能适应检察业务发展需求的专业人员较少,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专业人才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才根本没有;三是单一型人员多,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少。

    二、存在的原因。

    1、管理体制制约,自主权小。多年来,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决定权属地方领导,在工作方式和对检察官队伍的管理上一直实行行政化管理模式,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配备、人员招录调出、晋升职级审批权等一直由地方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将检察机关等同于其它行政部门。使得检察人员混编混岗,检察官与非检察官职责划分不清,检察官承担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或被安排到非业务部门,甚至去从事当地党委安排的一些“行政工作”,造成了检察官资源的浪费;在机构改革中,对检察院实行与其他行政机关一样的政策,搞年龄“一刀切”,使一批年满51岁的业务骨干、有一定办案经验的检察官提前离岗或退休,这在很大程度上浪费了检察机关宝贵的人力资源。

    2、福利待遇偏低,人才难留。我县是农业大县,是典型的民富县穷,地方财力非常有限,从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的差距看,作为“清水衙门”的检察机关缺乏吸引力,更难以阻挡“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的规律。加之检察官的工作、生活压力大,思想负担重,政治、经济待遇却得不到提高,仅仅依靠“艰苦朴素、清廉从检”的职业道德,在择业余地较大的情况下,很难对高素质法律人才形成事实上的吸引力,导致吸收高层次人才进院很难,对名牌大学的本科、双学士学位人员的吸引力也不大。近年来,通过各种渠道,才新招干警4名。在院工作多年稍有成绩的,就被上级机关调走;综合素质好一点,也被地方部门“委以重任” ,导致人才流失严重。近年来我院调上级机关2人,调其

    他院和部门3人。

    3、资格“门槛”过高,凸显断层。《检察官法》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本科学历和检察官资格,而要取得检察官资格,就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未取得检察官资格的干警中,参加全国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较低。近年来,我院仅有3名干警通过司法考试。加上已进入检察机关的干警文化、专业素质不高,要通过司法考试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使检察官的补充困难,逐步出现断层现象,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

    4、培训途径不畅,成才率低。由于基层经费紧张, 单位没有专项培训基金,拿不出经费让干警参加研究生教育和高层次培训,加上基层干警的收入和待遇偏低,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只能在较低层次和水平进行,先是普及大专学历,接着是普及本科学历教育,这种方式占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真正所学的检察业务也不全面、不具体,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人员缺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干警忙于办案和日常工作,没有多余的时间去学习理论和更新法律知识,与现代社会需要的专家型复合人才差距较大。

    三、产生的危害。

    1、影响工作质量。《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但是现实工作中这些任务和职责往往部分由科室人员完成,特别是书记员、法警在办案的过程中“代劳”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样在工作机制上形成了混岗状况,结果是相互影响,不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有损检察形象。法警、书记员与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和办案能力相比,有明显差距。让法警、书记员从事办案,在侦查、审查、公诉等方面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造成瑕疵案和错案,致使工作局面被动,有损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

    3、不利于长远发展。检察官“断层”现象的呈现,任其发展最终导致检察队伍中助检员和检察员萎缩,出现后继无人,而大量的书记员却缺少执法资格,严重影响检察工作的长远发展。

    四、建议和意见。

    1、加强“人才兴检”意识。一方面深刻认识人才是检察事业发展的根本,只有高素质的人才,才能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取得高质量、高效率的工作成果。另一方面从实际出发,切实抓好检察人才工作,抓好对检察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真正使人才受到重视,得到重用,尽最大努力为人才施展才华创造条件,使检察人员后继有人。

    2、科学完善教育体系。一是建立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政工部门具体抓,全员积极参与的人才培养系统。二是转变教育管理观念,重点做到“四个转变,一个抓好”即从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转变,从普通岗位

    培训向专业化、职业化培训转变,从补课式、应急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转变,从全员培训向高层次复合型、新知识培训转变,以及抓好对检察官法定学历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已达到任职条件的干警,要提升学历层次,鼓励支持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培训一批具有较高学历层次的人才。三是建立科学的教育管理机制,大力加强检察官专业培训,制订培养复合型、专门型人才的目标。

    3、攻坚检察断层之难。在现有检察人员基础素质不高的情况下,要将应对司法考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攻坚任务。一是对现有不具备检察官身份、没有本科文凭的干警,根据在岗时间,通过业务培训,尽快任命其为检察官;二是为司法考试参加人员提供学习上的便利条件,在各方面予以优惠和倾斜,加大对应考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好司法考试辅导工作;三是积极向应对司法资格考试方法得当、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学习,有效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

    就是要像作者一样,这么认真写好一篇文章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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