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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1-09-22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各直属站,各机务段,各电务段,机车检修段,机车检修厂,通信段:

    现印发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1 日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

    西铁机函〔2019〕79 号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 《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车过轨鉴定管理,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总科技〔2014〕172 号)、《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铁总运〔2015〕314 号)和《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西铁运〔2017〕143 号),结合西安局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铁总运〔2017〕251 号)和《关于改革优化集团公司机关经营管理机构编制的通知》(西铁劳卫〔2018〕142 号),现制定《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路外机车的过轨回送鉴定,以及各机务段和西安机车检修段,宝鸡机车检修厂(以下简称检修段、检修厂)承修路外机车的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及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企业)自备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机车过轨回送”是指路外机车因检修等原因需进入国铁线路进行的一次性回送。“机车过轨运行”是指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进行的作业。“鉴定”是指对过轨机车技术状态和基本质量的评价过程。

    第五条

    “鉴定”分为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和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路外机车过轨回送时,须进行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在接轨站作业的企业自备机车须进行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鉴定结果同时作为准入、许可、回送的凭证。

    第六条

    机车过轨回送一律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机车过轨运行须执行《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铁总运〔2015〕314 号)、《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 (铁总运〔2017〕251 号)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集团公司机务部对路外机车过轨回送鉴定和企业自备机车过轨运行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1.指导各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受理路外机车过轨回送鉴定工作,安排鉴定机务段对回送机车乘务员进行培训和考试。

    2.指导各机务段参与过轨运行机车的技术检查,出具《机车技术状态检查确认单》和《机车状态鉴定书》(附件 8)。委托集团公司指定单位对过轨企业担当机车运行乘务员进行培训、考试并审核驾驶证资格。

    第八条

    各机务段,检修厂、检修段具体负责落实机车过轨回送的技术鉴定工作。

    1.负责受理路外机车过轨回送鉴定业务。需与机车所属单位

    签订机车过轨回送协议或维修合同,并承担协议或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对机车所属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初审,审核机车购置来源、乘务员培训、最近修程情况等,确保符合总公司和集团公司各项管理要求。

    2.对回送机车乘务员进行回送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确认机车状态达到上线运行技术条件,签发《机车技术状态书》和《回送机车请求书》(具体格式见《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附件 2-1和 2-2)。

    第九条

    各机务段具体负责落实机车过轨运行的年度鉴定工作。审核机车及其检修设备配备情况,核查机车三项设备合格证,按照《自备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范围和要求》(附件 9)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出具《机车技术状态检查确认单》和《机车状态鉴定书》。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过轨机车购置来源须合法合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机车新造移交记录(竣工验收记录)、购置或租赁合同等。

    第十一条

    路外机车办理过轨回送技术鉴定时,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机车制造或所属单位应与承办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签订机车过轨回送协议或维修合同,明确各自在维修生产、人身

    安全及质量保证期等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随初审资料报机务部核查。

    2.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的机型与承办单位配属或承修机型应相同。机型不相同时,由机车所属单位提供鉴定机型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标准,承办单位对参与鉴定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报机务部审批,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禁止办理机车过轨回送相关手续。

    3.路外机车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路总公司机车检修规程执行。不具备条件时,由机车所属单位委托具备能力和检修资质的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进行一次与路内配属同型机车相应的修程,确保机车符合过轨回送技术要求。

    4.负责回送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

    第十二条

    企业自备机车办理过轨运行年度鉴定时,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企业自备机车所属企业应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定期检修制度。不具备条件时,可委托具备能力和检修资质的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进行一次与路内配属同型机车相应的最小修程。

    2.企业自备机车进站作业时,机车乘务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经集团公司指定单位进行技术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填发“过轨机车乘务员培训合格证(附件

    6)”“电气化区段培训合格证”(电气化区段填发),方可在国铁线路上运行。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办理流程。

    1.资料准备:

    (1)机车购置来源(说明机车购置来源)。

    (2)机车履历(机车主要部件履历是否齐全)。

    (3)机车最后一次修程情况(机车最后一次修程时间及承修单位,是否由主机厂或国铁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承修)。

    (4)机车轮对、车钩等走行部零部件的探伤时间、记录及探伤人员资格证明审核情况,机车轮对防弛缓措施落实情况。

    (5)机车制动系统检修是否符合要求,制动配件是否在有效周期内,制动软管是否符合水压试验相关要求。

    (6)乘务员相关证件的有效性及日常培训记录、专项教育培训成绩等资料审核情况。

    2.机车所属单位办理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时,需向承办单位(各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提出《机车过轨回送鉴定申请》(附件 1)和《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委托申请》(附件 2),按规定签订机车过轨回送协议或维修合同。

    3.承办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对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资料审核符合要求,填写《过轨回送机车技术要求初审表》(附件3)一式两份,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机务部审批。

    4.集团公司机务部对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相关资料进行审批。

    5.承办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应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和《过轨回送机车鉴定重点检查范围和要求》(附件 4)开展技术鉴定工作,技术鉴定合格后,填写“过轨回送机车质量鉴定合格证(附件 5)”,同时签发《机车技术状态书》和《回送机车请求书》。

    第十四条

    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办理流程。

    1.资料准备:

    (1)机车购置来源(说明机车购置来源)。

    (2)机车履历(机车主要部件履历是否齐全)。

    (3)机车最后一次修程情况(机车最后一次修程时间及承修单位,是否由主机厂或国铁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承修)。

    (4)乘务员驾驶证的有效性及日常培训记录。

    (5)机车三项设备检测合格证。

    2.机车所属企业按照《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西铁运〔2017〕143 号)相关规定,向拟进站作业的车站所属车务站段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3.车务站段初审通过后,机车所属企业提交集团公司机务站段办理鉴定、检测和审核手续。

    4.承办机务段审核相关资料,出具《机车过轨运行鉴定初审意见》(附件 7)一式两份,签字后报机务部核备。

    5.承办机务段严格按照规程质量标准和《自备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范围和要求》开展技术鉴定工作,经技术鉴定合格,由鉴定单位出具《机车技术状态检查确认单》和《机车状态鉴定书》。

    第十五条

    检修段及检修厂修竣完毕后的路外机车过轨回送时,不需报机务部进行初审。

    大(中)修修竣完毕的企业自备机车过轨运行时,检修厂可出具机车状态鉴定书,并作为接轨站作业依据。新造机车过轨运行时,机车所属企业可协商主机厂出具机车状态鉴定书,作为接轨站作业依据。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总公司和有关行业规章、规定的,以及轮对未采取防弛缓措施的非国铁机车,一律不允许过轨。

    第十七条

    各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签发的《机车技术状态书》、《回送机车请求书》中回送区间发站、到站,须按机车所属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中确定的地点填写。

    第十八条

    企业自备机车实行年度鉴定审核制度,由企业按照《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西铁运

    〔2017〕143 号)向集团公司机务段提报鉴定计划,鉴定合格后,出具其负责事项的审核意见,作为企业自备机车年度鉴定依据。

    第十九条

    路外机车质量状态必须符合《铁路机车技术管理规程》,方可进入国铁线路运行。

    第二十条

    按照各机务段地理位置和承修能力,企业自备机车过轨运行鉴定实行就近原则,企业自备机车年度鉴定安排见附件 10。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自备机车在车站作业,应在集团公司批准及《企业自备机车进站作业协议》规定的作业区域内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机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前发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申请 2.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委托申请 3.机车过轨回送技术资料初审表 4.机车过轨回送鉴定重点检查范围和要求 5.机车过轨回送质量鉴定合格证 6.过轨回送机车乘务员鉴定合格证

    7.机车过轨运行鉴定初审意见 8.机车状态鉴定书 9.企业自备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范围和要求 10.企业自备机车年度鉴定安排

    附件 1

    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申请

    ***机务段(检修厂、检修段):

    ********公司(厂、矿)自备***型****号机车,因****原因,需自***站回送至***站,过轨回送相关资料附后,特申请办理过轨回送机车技术鉴定工作,请予以办理。

    ********公司(厂、矿)(公章)

    附件 2

    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委托申请

    ***************单位委托*********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为***************单位的*****号机车进行过轨回送鉴定工作。

    承办单位:****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

    (公章)

    委托单位:***************单位(公章)

    附件 3 机车过轨回送技术资料初审表 机车型号

    所属单位

    运行区段 自

    站至

    站 初审日期

    初审结论

    按照***单位申请,***机务段(机车检修段、机车检修厂)对该单位**型**号机车由**站至**站(大修、中修、小修、辅修、转场等)过轨回送事宜进行初审,具体情况如下:

    1.机车购置来源(说明机车购置来源)。

    2.机车履历(机车主要部件履历是否齐全,机车新造时间及厂家,机车最后一次大、中修时间及承修单位)。

    3.机车最后一次修程情况(机车最后一次修程时间及承修单位,是否由主机厂或国铁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承修)。

    4.机车轮对、车钩等走行部零部件的探伤时间、记录及探伤人员资格证明审核情况;机车轮对防弛缓措施落实情况;机车制动系统检修情况(含软管水压试验)。

    5.乘务员相关证件的有效性及日常培训记录、专项教育培训成绩等资料审核情况。

    结论:经对上述资料审核,该机车符合过轨鉴定初审的要求(如果哪一项不符合要求,需说明怎么处置),特申请准予进行过轨回送技术鉴定。

    技术科长:

    (签字)

    验收室主任:

    (签字)

    主管领导:

    (签字)

    初审单位(盖章)

    日 机务部审批意见

    机务部(盖章)

    附件 4

    机车过轨回送鉴定重点检查范围和要求

    1.检查机车轮对防弛缓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机车走行部部件及车体附件应安装牢固,无裂损。

    3.检查旁承装置、牵引杆装置状态应良好。对于全悬挂机车应检查六连杆装置状态良好。

    4.测量机车轮对内侧距、轮箍厚度、轮缘厚度、轮箍踏面磨耗深及轮对外形应符合要求。

    5.检查测量机车车钩“三态”、防跳和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高度应符合要求,检查车钩缓冲装置状态应良好。

    6.测量排障器、扫石器和砂管距轨面距离应符合要求。

    7.机车抱轴瓦、齿轮箱油润状态应良好。

    8.机车基础制动装置缓解、制动正常,闸瓦不超限,闸瓦间隙符合要求,并检查手制动装置状态应良好。

    9.超检修周期机车进行过轨鉴定时,必须对机车车钩钩体、钩舌和钩舌销进行磁粉探伤,对机车轮轴和轮箍超声波探伤,检查轴箱轴承油润及状态。探伤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回送过轨鉴定。

    10.检查机车风表、列车软管水压试验有效期应符合要求,列车软管外观状态良好。

    11.检查制动管系各截止塞门开启位置正确,并进行机车制动机综合性能试验。对于无动力回送机车,须挂上有风机车向回送机车列车管充风,按无动力回送要求进行机能试验,并符合要求。

    12.检查机车安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状态符合要求,合格证在有效期。

    附件 5

    机车过轨回送质量鉴定合格证

    编号:

    机车型号

    所属单位

    运行区段 自

    站至

    站 有效时间 自鉴定之日起至

    日内有效 鉴定结论 该机车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齐全,有效期在规定期限以内。机车走行部、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质量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出段机车运用技术状态,特发此合格证。

    注意事项

    鉴定人 及联系电话

    鉴定单位意见(盖章)

    鉴定日期:

    附件 6

    过轨回送机车乘务员鉴定合格证

    编号:

    名1

    驾驶证 (学习司机证)编号

    发证日期

    身份证 号码

    准值乘机型 (驾驶证类型)

    年鉴有效期

    年鉴单位

    所属单位

    手机号码

    名2

    驾驶证 (学习司机证)编号

    发证日期

    身份证 号码

    准值乘机型 (驾驶证类型)

    年鉴有效期

    年鉴单位

    所属单位

    手机号码

    值乘区段 (回送区段)

    线

    站至

    站, 经由电气化区段运行。(不经由划销)

    所属(申请)单位培训鉴定情况 培训、鉴定内容 所属(申请)单位鉴定意见

    (盖章)

    日 机务段培训、鉴定情况 业务补强培训情况 鉴定情况 鉴定单位鉴定意见

    (盖章)

    自鉴定之日起至

    日内有效

    附件 7

    机车过轨运行鉴定初审意见

    机务部:

    1.***************单位委托****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对***号机车进行过轨运行鉴定。

    2.审核***号机车购置来源合法、机车履历齐全。

    3.机车最后一次修程情况:***年***月***日由*******机务段(厂、公司),按照有关技术规定鉴定完毕,符合《铁路机车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

    4.乘务员相关证件的有效性及日常培训记录、专项教育培训成绩等资料审核通过。

    集团公司 ***机务段 (公章)

    附件 8

    机车状态鉴定书

    配属

    公司

    号机车已于

    日由

    机务段,按照有关技术规定鉴定完毕。经鉴定,该车符合《铁路机车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达到运用条件。

    西安局集团公司

    机务段签章

    附件 9

    企业自备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范围和要求

    一、机务部门过轨鉴定范围和要求 1.测量机车轮径、轮对内测距、轮箍厚度、轮缘厚度、轮箍踏面磨耗深度应符合规程质量标准。

    2.检查测量机车车钩“三态”、防跳和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高度应符合要求,检查车钩缓冲装置状态应良好。

    3.测量排障器、扫石器和砂管距轨面距离应符合要求。

    4.机车抱轴瓦、齿轮箱油润状态应良好;基础制动装置缓解、制动正常,闸瓦不超限,闸瓦间隙符合要求,并检查手制动装置状态应良好。

    5.检查机车风表、列车软管水压试验有效期应符合要求,列车软管外观状态良好。

    6.检查机车安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状态符合要求,合格证在有效期。

    7.机车下部、左右限界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要求。

    二、机车所属单位工作要求 机车所属单位应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定期检修制度;并按照《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要求,做好机车整备和消防工作。

    附件 10

    企业自备机车年度鉴定安排

    序号 站段名称 企业名称 接轨站 鉴定机型 1 西安机务段 陕西咸阳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咸阳北站 DF4B 2 西安机务段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石化分公司 咸阳站 DF7C 3 西安机务段 陕西渭河发电有限公司 萧家村站 DF7 4 西安机务段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渭河热电厂 萧家村站 DF12 5 西安机务段 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 梅家坪 DF7C 6 西安机务段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 田家嘴 DF7C 7 西安机务段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 瑶曲 DF7C 8 西安机务段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 前河镇 DF7C 9 新丰镇机务段 安康铁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西安南 DF4B 10 新丰镇机务段 安康铁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西安南 DF7C 11 新丰镇机务段 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 罗敷 DF7C 12 新丰镇机务段 陕西东大石油运销有限公司 窑村 DF7C 13 新丰镇机务段 西安中核蓝天铀业有限公司 窑村 DF7C 14 新丰镇机务段 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华县 DF4B 15 新丰镇机务段 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华县 DF12

    16 新丰镇机务段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白村车站 DF7G 17 新丰镇机务段 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铁运分公司王村车站 合阳车站 DF4B 18 新丰镇机务段 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蒲石车站 DF4B 19 新丰镇机务段 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何寨车站 DF4B 20 新丰镇机务段 陕西宝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凤翔 DF8B 21 新丰镇机务段 大唐宝鸡热电厂 千河 DF4B 22 新丰镇机务段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兴平 DF12 23 新丰镇机务段 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华亭 DF4B 24 新丰镇机务段 陕西华电杨凌热电有限公司 杨陵 DF4B 25 延安机务段 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蒙华铁路项目部 杨桥畔车站 DF4B 26 延安机务段 陕西省靖边县铁路物流集装有限责任公司 杨桥畔车站 DF4B 27 延安机务段 陕西红柠铁路公司 红柳林 DF12\DF8B 28 延安机务段 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锦界 DF4B 29 延安机务段 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公司 黄陵 DF4B 30 延安机务段 陕西华电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孙镇 DF4B 31 延安机务段 陕西榆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闫庄则 DF7 32 延安机务段 陕西红柠铁路公司 神木西 DF12\DF8B

    33 延安机务段 陕西地方铁路煤炭集运有限公司 中鸡 DF4

    34 延安机务段 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分公司 坡底村 DF4 35 延安机务段 榆林市榆神煤炭榆树湾煤矿有限公司 曹家伙场 DF8B 36 安康机务段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 宣汉车站 DF4B 37 安康机务段 大唐略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略阳 DF12 38 安康机务段 陕钢集团韩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勉西 DF7C 39 安康机务段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阳安二线工程指挥部 洋县 DF4B 40 安康机务段 中铁六局集团丰桥桥梁有限公司阳平关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站前工程项目部 恒口 DF4B 41 安康机务段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阳安二线工程指挥部 响水、史寨、欧家坡、西乡、宁强、勉西、汉中、治江、洋县 DF4B 42 安康机务段 中铁六局集团丰桥桥梁有限公司阳平关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站前工程项目部 高粱铺、池河、涧池铺、五里铺、石泉县

    DF4B

    43 安康机务段 中铁六局集团丰桥桥梁有限公司阳平关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站前工程项目部 梅子铺 DF4B 44 安康机务段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阳安二线工程指挥部 青羊驿 DF4B 45 安康机务段 中铁六局 大龄铺 DF4B 注:企业及企业自备机车变更信息动态更新。

    文笔很棒!

    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铁道部

    号:铁劳[1994]134号 发布日期:1994-10-25 执行日期:1995-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人员补充

    第三章 定员、现员管理

    第四章 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工作时间与劳动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车乘务员是铁路运输的特殊工种,是运输生产的主力军和“排头兵”。为加强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确保运输生产安全,顺利完成运输生产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要本着加强教育,强化培训,严格管理的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齐抓的方针,全面提高队伍素质,不断适应运输生产需要。

    第三条 各级组织要把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实行按系统、分层次逐级负责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每年都要制订机车乘务员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坚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遵章守纪,爱护机车,安全正点,平稳操纵”的好形象。教育机车乘务员自觉遵守公寓各项规定,爱护公寓设备和物品。

    第五条 各级组织要尊重、理解、关心机车乘务员的工作和生活,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其集中精力投入工作,保证运输生产安全;车间、车队领导要经常下线添乘,了解掌握机车乘务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妥善解决其实际问题。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人员补充

    第六条 机车乘务员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铁路事业,热爱机车乘务员工作,品行端正。

    2、符合铁道部制定的机车乘务员体格检查标准;新任机车乘务员年龄原则为18—25周岁。

    3、具备铁路司机学校或高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机车乘务员从以下几方面补充:

    1、铁路司机专业毕业生;

    2、复员退伍军人或政策性招工经专业学校司机培训考试合格人员;

    3、其他经专业学校司机培训考试合格人员。

    第八条 机车乘务员要改招工为招生,并纳入专业学校招生(培训)计划。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每年上半年应根据机车配属台数的变化及自然减员情况,由劳动工资部门商机务、教育部门制定下年度机车乘务员补充培养计划报部有关部门核备。

    第三章 定员、现员管理

    第九条 机车乘务员实行计划定员管理。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根据部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和本单位机车配属台数及运输任务需要,核定机车乘务员定员。核定时要注意保证必要的预备率、在职培训的需要。

    第十条 运输组织和运输任务量发生变化时,应随机车配属台数的变化及时调整计划定员。

    第十一条 加强机车乘务员现员管理,严格控制抽调从事非本职工作。确实需要抽调从事非本职工作的,10天以上经铁路分局(总公司)批准,其比例应控制在现员的1%以内,并及时组织归队。

    第十二条 机车乘务员因健康原因不适宜做乘务工作时,要及时改职。连续乘务工作20年及以上者,经组织安排改任其它工作时,在工资待遇上可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 机车乘务员要结合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易岗易薪。

    第十四条 加强机车乘务员统计管理,健全统计分析制度,随时掌握任用状况,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五条 任用前培训

    1、除司机学校及机务中专以上毕业生外,拟任用的机车乘务员,应送职工学校或技工学校进行为期一年以上集中专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其中未达到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复员退伍军人或政策性招工应培训三年,达到司机专业毕业生水平。

    2、任用人员到段后,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补充机车乘务员队伍。

    第十六条 提职和转型培训

    1、晋升司机,先送铁路局(集团公司)定点学校进行3个月以上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后,再回机务段进行3至6个月的实习,合格者方可向铁路局(集团公司)申请司机驾驶证。

    2、晋升副司机,经技能鉴定合格后,由机务段根据鉴定结果,择优批准任命,并报铁路分局(总公司)备案。

    3、转型培训,必须向铁路局(集团公司)申报培训计划。理论按部中级工培训大纲进行,时间3个月以上;实际操作按部考核标准进行,时间1个月以上。经技能鉴定合格后方可填发转型机车司机驾驶证。

    第十七条 在职培训

    1、脱产培训。各单位要根据机车乘务员的技术水平和运输安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在职培训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短期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2、日常培训。坚持机车乘务员每周学习制度,并可在住外公寓组织学习。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 机务段每月都要对乘务员进行安全、正点、标准化作业、机车保养、节约及职业道德等方面内容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乘务员经济利益挂钩。

    第十九条 铁路分局(总公司)每年要定期对机车乘务员进行一次技术、业务和两次行车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考试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技术业务考核包括理论(闭卷)与实际操作两方面,各项成绩60分为合格;规章考试成绩90分为合格;错答有可能导致险性及以上事故试题的为不合格。考核成绩要记入个人安全技术档案,并作为择优上岗、提职鉴定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有一项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二十条 凡定职、提职的机车乘务员必须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的鉴定,鉴定不合格者不得定职、提职。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连续乘务工作满20年或100万公里无责任行车事故的司机,可申报铁道部“安全司机标兵”称号;连续乘务工作满10年或50万公里无责任行车事故的司机,可申报铁路局(集团公司)“安全先进司机”称号;连续乘务工作满5年或25万公里无责任行车事故的司机,可申报铁路分局(总公司)“安全司机”称号。凡经批准获上述称号者,由批准单位分别颁发荣誉证书,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实施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机车乘务员在“机车百趟安全正点竞赛”活动中,连续实现若干个“百趟”安全正点的,可分档次由机务段、铁路分局(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要注重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

    第二十三条 机车乘务员在“百安赛”活动中,实现800趟及以上或在运输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者,可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申报全路“十佳机车司机”、“新长征突击手”、“火车头奖章”、“劳动模范”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先进称号。

    第二十四条 机车乘务员防止后果严重的旅客列车重大事故时,可由铁路分局(总公司)申报,铁路局(集团公司)核准予以记功和奖励;防止其它列车重大、大事故时,可由铁路分局(总公司)予以记功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机车乘务员造成责任事故或损坏公寓备品等,按以下办法处罚:

    1、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的责任者,由机务段提出处理意见,铁路分局(总公司)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报铁路局(集团公司)备案。

    2、造成行车险性事故或机车部件破损,经济损失严重的主要责任者,按奖惩规定予以处罚。

    3、造成行车一般事故或严重事故苗头的主要责任者,由机务段给予警告及经济处罚。

    4、损坏公寓设备、物品者,给予警告和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和加倍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机车乘务员有以下违纪行为的,给予撤职处分:

    1、自动闭塞区间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时不停车;

    2、值乘中擅自离岗、擅自关闭机车“三项设备”和列车运行监控记录器;

    3、列车超速行驶。

    第七章 工作时间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机车乘务员月工作时间标准为180小时。今后随国家工时制度的改革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机车乘务员享有劳动保护待遇及休息、休假的权利。各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合理安排乘务班次,保证机车乘务员充分休息。

    第二十九条 严格防止机车乘务员超劳。各级行车调度、机车调度要严格掌握列车始发和终到时间,加强调度组织指挥,应按规定时间叫班,避免叫班后等车现象。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要列入各级交班会内容。发现机车乘务员超劳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于人为原因造成超劳而引发的事故,要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机车乘务员要定期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机车乘务员工作的,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应及时调离改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机车乘务员的其它规定,仍按部有关规定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铁道部

    作者的确很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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