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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引导基金与产业并购合作解析

    时间:2021-10-12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政府引导基金与产业并购合作解析 所谓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吸引有关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扶持特定阶段、行业、区域目标的引导性投资基金,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引导新兴行业和创新性产业发展而专门设立的基金,本质上属于私募基金。

    (一)引导基金性质:专设基金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在我国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官方定义。综合财政部和发改委对政府引导基金的分类以及清科研究中心对产业引导基金的统计,所谓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吸引有关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扶持特定阶段、行业、区域目标的引导性投资基金,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引导新兴行业和创新性产业发展而专门设立的基金。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的,通过股权或债券等方式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政策性基金,该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管理运营,旨在重点扶持特定行业和特定地区。政府引导基金可以分为产业引导基金、创业基金以及其他类基金,其他类基金目前主要是指 PPP 基金。

    (二)引导基金本质:私募基金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属于非公开募集基金,在本质上是私募基金。对于私募基金,目前仍没有明文的有效分类。根据 2014 年 12 月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以及 2016 年 9 月设立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保送平台”中对私募基金的分类,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可以归类到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其他基金等种类。

    (三)引导基金功能:撬动社会资本,推动产业升级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是从国家和个体经济平衡和结构优化的角度,筹集资金并以政府为保障撬动更多社会资本,为节能环保、光伏、新能源、高技术服务等新兴战略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基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上述的运作,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有以下几项功能。

    1、国家实现产业升级的宏观政策工具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由国家主导的,主要投资于新兴战略性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通过投资相关产业的初始创业时期,支持企业发展,并在其成熟后,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从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

    新兴战略性产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是世界各国博弈新一轮经济发展制高点和全球高端价值链的重要途径。以美国为例,战略性新兴产业是美国产业投资基金最为核心的投资领域。美国的产业引导基金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科技、生物医药与科技医疗服务和新兴消费服务三大新兴产业,三个领域的投资占总投资的 50%、30%、10%。

    新兴战略性产业的培育风险大,成本高,其发展需要政府的宏观引导机制、资金支持和风险控制等。政府引导基金作为政府参与的重要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充当国家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政策工具。

    2、政府撬动社会资本的有效方式 国外较为成熟的产业引导基金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对社会资本的撬动。以色列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章中要求产业引导基金至少吸引 60%的社会资本参与。澳大利亚政府则规定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中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的比例要在 1:1 到 1:2 之间。欧洲大陆和日本政府出资更低,只在 5%-7%之间。而美国政府的出资在整体产业引导基金占比的比例不足 3%。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可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有效将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有效融合,以较少的资金吸引更多的银行资本、保险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的参与,共同支持亟待发展的新兴战略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展势头迅猛 2015 年以来,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呈现井喷式发展,从东到西,自上而下,各级各地政府均投身于政府引导基金的建设中。2008 年-2018 年是我国政府引导基金迅速发展的十年。截至 2018 年 6 月,国内共成立政府引导基金 1954 支,总规模达到 11.95 万亿元。其中 2018 新增政府引导基金 156支,累计目标规模达到 1.98 万亿,增长态势维持高位。

    作为政府引导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在基金总数以及目标规模上都占有较大比重。2008 年-2018 年 6 月,我国共设立政府产业基金 868 支,总规模共计 6.8 万亿,单支基金规模达到 103.66 亿。产业引导基金在政府引导基金中数量最多,规模最大,占比分别为 44.24%以及55.28%。

    (一)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级别:省级、地方级基金为主力

    按基金级别来分,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可以分为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地市级基金以及区县级基金。省级基金规模最大,地市级基金数量最多。具体来看,国家级基金仅 21 支,数目占比 2.24%。但由于其平均目标规模高达 973.07 亿元,远高于其他级别基金,因此国家级产业引导基金的总目标规模仍占有较大比重,共 1.46 万亿,占 21.23%;地市级和省级基金各 356 支、220 支,分别占比

    40.97%、25.32%;区县级基金由于区县政府财力有限等原因虽数量占比达到 31.19%,累计共 271支,但规模位居末位,仅 12.02%。

    (二)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目标规模:大规模基金为主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发展新兴战略产业以及高科技产业,资金需求量大,因此就目标规模来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规模大多集中在 1000 亿元以上。其中 0-10 亿元规模的基金数量最少,仅2 支基金,占比 0.23%;10-100 亿规模的基金共 57 支,占比 6.5%;100 亿-1000 亿元共 261 支,占比 30.03%;1000 亿元以上占比最高,达 39.59%,共 344 支基金。

    从时间序列上来看,2015 年是各规模基金实现突破式增长的重要年份。占比最高的 1000 亿以上规模的产业基金在 2015 年新增 1000 亿元以上基金 58 支,较 2014 年新增的 8 支,增速大幅提升;而占比第二位的 100-1000 亿规模的基金也在快速增长,2015 年、2016 年新增 100-1000 亿基金54、78 支,增速分别为 200%、44%。

    (三)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地域分布:东西部发展不均衡

    从基金数量上来看,按注册地进行统计,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设立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则累计数量较少,仍处于发展阶段。目前我国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注册最多的五个省份分别是山东省(91支)、广东省(85 支)、江苏省(82 支)以及四川省(49 支)。其中山东省数量最多,占比达到10.47%,主要系 2018 年的发展迅速所致。数据显示,山东省在 2018 年半年内共新设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26 支,是 2017 年全年新设数量的 2 倍;广东省在 2017 年总数量位居第一,2018 年则增速放缓,仅新设基金 11 支。值得注意的是,四川省作为西部地区的代表,目前产业引导基金的数量位列全国第四。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 (一)

    各部委文件规定投向

    对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相关机构目前没有发布明确的黑名单,即限制并不严格。包括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等都在鼓励范围内。

    根据 2016 年发改委印发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中规定,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包括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等在内的七个领域。

    而财政部 2015 年发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则与发改委的暂行办法略有不同,投资领域相对更为集中,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以及产业转型和升级等。

    (二)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领域:工业制造业为主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发布的《关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情况的公示》的统计结果,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在工业制造业和科技教育的资金投资最为密集。具体来看,政府撬动金融资本主要用于支持新型产业,引导包括信息通讯、生物医药、新材料、互联网医疗、新能源、量子通信、节能环保、IT 以及文化创意等在内的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和项目的发展。5 其中,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工业制造业以及科技教育、农业领域,而这些领域也是政府近几年来优化供给结构重点投资的方向。而对于旅游业、互联网方面的基金项目投资则投入相对较少。

    引导基金与产业并购的发展诉求 实际而言,作为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形式是基金,但其本质在于引导,核心需求是产业发展,即结合当地产业基础和产业政策规划,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并扶持当地产业发展,谋求撬动社会资本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长远发展。

    总的来说,在筛选 GP 方面,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存在以下关注要点:

    第一,关注社会 LP 出资的确定性。政府引导基金比较关注社会资金的来源、出资能力和出资承诺,一般都会要求最后出资。

    第二,关注 GP 管理团队的过往业绩。GP 管理团队的业绩和合作经历往往是申请政府引导基金的硬性要求。

    第三,关注基金的治理架构。政府引导基金的投向必须符合一定的领域、地域和阶段限制,而目前其他 LP 也大部分会要求在投委会中占有一定席位,政府引导基金需关注 LP 是否与其投向要求相契合以及契合程度如何。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关注对地方产业的带动作用。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一般以财政出资为主,以促进当地产业发展,扶持产业转型升级为设立目标,往往会附带招商引资的要求。

    总的来说,GP 与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联姻”的关键点在于产业诉求是否得到满足,其他与市场化母基金的要求大同小异,只是在收益性、决策参与度、风险防控和监管要求上视各地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

    而对于 GP 而言,随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基协备案数猛增至两万余家,行业的专业化水平与市场竞争程度正在快速提升,尤其在“资管新规”去杠杆、去通道、打破刚兑监管框架下,资产价值越来越趋于理性,过往 GP 靠加杠杆、一二级资本市场估值套利的盈利模式已经完全不可持续,投资行业已经全面从“狩猎时代”进入到“农耕时代”,即 GP 的核心能力由价值发现将逐步转为价值管理和价值提升,一个回归价值判断、价值管理、价值提升的时代全面到来,GP 迫切的需要寻找能够给其带来长期发展战略价值的资金助其转型升级。

    产业并购的“1+1+1”模式分析 产业并购以往提的较多的是“上市公司+PE”模式,简单而言,就是 PE 联手上市公司为其“量身定做”并购标的,培育后由上市公司接盘。

    从上市公司角度,既扩充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又利用了 PE 的专业和经验优势为上市公司储备并购标的,实现市值管理; 从 PE 角度看,扩大了上市公司作为 LP 的募资渠道,锁定了退出渠道,实现了风险和收益比的最大化。然而,在当前监管趋严下,该模式也存在着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合规风险以及上市公司对 PE控制力欠缺等问题。

    产业并购的“1+1+1”模式,与上述模式比较类似,即是建立由金融资本、产业资本以及政府引导基金组成的产业并购基金,具体来说,该模式的优势有如下几点:

    1、资金来源的协同:产业资本和政府引导基金作为两大信用高地,能够吸引其他社会资本方加入,而金融资本通过创新产品设计和服务,也能够为基金投资和被投企业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为资金来源提供良好的补充,同时弥补产业资本在基金管理和运作经验上的欠缺。

    2、投资企业的协同:产业资本可以与并购基金所投资企业进行联动,在产业链上形成协同,帮助被投项目拓展商业网络,更快协助其进行价值提升,同时也有助于完善自身产业生态链条,扩大自身竞争力。

    3、产业发展的协同:政府引导基金能够结合当地产业基础,引入投资企业落户当地,并发挥自身在政府资源、政策扶持以及作为母基金在资源整合方面上的能力,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

    4、退出渠道的协同:政府引导基金可在达到自身需求后阶段性退出,让利给 GP,产业资本也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适时并购被投企业或助其登陆资本市场,使其他 LP 完成退出。

    当然,完成上述“1+1+1”模式产业并购基金的架构搭建并非易事,需要牵头方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但可以预见的是,该模式能够使得并购基金的价值创造能力大幅提升,助力实体经济“脱虚向实”,达到 1+1+1>3 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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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投资基金参与PPP要点全解析

    地方政府近年来纷纷成立产业引导基金,通过财政补贴、项目入库奖励以及资本金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PPP项目的发展,也带来了较好的政策环境,但现实中我国PPP产业投资基金仍面临较大发展障碍。据此,本文对产业投资基金参与PPP进行全面解析。

    作者|吴志武(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

    1、PPP项目引入产业投资基金,既满足了产业基金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风险偏好,同时,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与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产业基金具有门槛低、效率高、资金量充裕的优点。二是PPP产业投资基金所提供的资金无需反映到项目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避免了融资过度集中于银行和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对公司再融资能力的影响,优化了PPP项目的融资结构。三是,作为被投资公司的少数股东,PPP产业投资基金可通过所持有的股权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对项目的建设管理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从而可以改善PPP项目治理模式。

    2、PPP产业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普遍为有限合伙型,其股东由一般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GP承担无限责任,LP承担有限责任。在这类PPP产业投资基金中,GP除了承担基金的管理运作职能外,一般还担任劣后级,优先承担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和损失。LP享有优先级地位,不参与公司具体管理,但享有知情权和咨询权。

    3、地方政府近年来纷纷成立产业引导基金,通过财政补贴、项目入库奖励以及资本金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PPP项目的发展,也带来了较好的政策环境,但现实中我国PPP产业投资基金仍面临较大发展障碍。(1)产业投资基金入股PPP可能增加地方隐性负债;(2)PPP项目的收益难以满足产业投资基金较高的资本回报要求;(3)可能存在期限错配风险;(4)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

    正文

    一、什么是PPP产业投资基金

    1

    根据2006年发改委出台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鉴于产业投资基金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独特的作用,我国许多地方政府甚至专门了设立了政府投资基金,以便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建设的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近期,财政部还专门出台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从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以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

    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产业投资基金可以解决三大问题:一是新建项目融资问题。政府通过发起母基金,吸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实业资本提供新建项目所需要的资金,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二是存量项目债务问题。对于存量项目,政府可以通过TOT、POT、ROT等方式,由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项目公司接手具体项目运营。尤其对于已到回购期的BT类项目,原先政府的付费期是三到五年,产业投资基金介入项目后,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政府的补贴或支付期限可以延长到十年甚至更长,大大减轻地方政府的短期偿债压力。三是城投公司资产负债约束问题。过去绝大多数基建类项目都由地方城投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和运营,城投公司直接融资会造成资产负债表膨胀,提高城投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从而影响企业的银行贷款和债券发行。城投公司通过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以基金的形式筹集资金,可以实现表外化的融资,降低城投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表一 截至2015年底各地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一览表

    资料来源:鹏元整理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之后,中央各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各地PPP项目的推出如火如荼,但PPP项目需要有足够的资本金,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因债务约束因素的影响,项目资金投入有限,通过引进产业基金以化解资本短缺的困境已成为当前推动PPP项目建设一条重要的出路。在PPP模式下,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或项目运营方签订产业基金合同,对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并且收益率较为合理的基建项目进行合作,通过设立有限合伙制PPP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PPP项目引入产业投资基金,既满足了产业基金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风险偏好,同时,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与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产业基金具有门槛低,效率高,资金量充裕的优点。在资金募集的时间和规模上也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从而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有助于实现资金募集与项目建设运营需求的无缝衔接。二是,在我国,由于银行往往要求项目母公司作为贷款主体或母公司提供担保与抵押,而很难以项目的预期收益现金流作为抵押取得贷款,故一般项目也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表外融资。PPP产业投资基金所提供的资金无需反映到项目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避免了融资过度集中于银行和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对公司再融资能力的影响,优化了PPP项目的融资结构。三是,作为被投资公司的少数股东,PPP产业投资基金可通过所持有的股权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对项目的建设管理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从而可以改善PPP项目治理模式。

    3 与纯产业投资基金相比,PPP产业投资基金有以下不同:

    表二 PPP产业投资基金与纯产业投资基金的不同点对比

    资料来源:鹏元整理

    二、产业基金参与PPP三部曲

    1、如何构建一个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从组织形式来看,可分为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基金是按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实体,有与一般公司相类似的治理结构,基金很大一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与公司型基金不同,契约型基金不是法人,必须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投资者作为信托、资管等契约的当事人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受益者,一般不参与管理决策。有限合伙型基金一般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LP)组成,普通合伙人只占基金的少数,但负责基金的投资和运作,有限合伙人是基金的主要投资者,不直接参与基金管理,保留一定的监督权,对投资活动承担有限责任,并享受优先分红。

    在PPP模式下,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普遍为有限合伙型,其股东由一般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GP承担无限责任,LP承担有限责任。在这类PPP产业投资基金中,GP除了承担基金的管理运作职能外,一般还担任劣后级,优先承担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和损失。LP享有优先级地位,不参与公司具体管理,但享有知情权和咨询权。有限合伙人内部又可根据风险收益配比的不同进一步划分为优先

    4 级和劣后级。GP一般是该产业基金的实际管理者和运作者,对LP负有保值增值义务,且双方按照约定的绩效指标对收益进行分账。

    在目前各地不断涌现的PPP产业投资基金中,根据基金发起人的不同,又可分成三种模式。一是由省级政府层面出资成立引导基金,再以此吸引金融机构资金,合作成立产业基金母基金,母基金再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设立子基金,由地方财政做劣后级,母基金做优先级,地方政府做劣后,承担主要风险。二是由金融机构联合地方国企发起成立有限合伙基金,一般由金融机构做LP优先级,地方国企或平台公司做LP的次级,金融机构指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人做GP。三是由有建设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发起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社会资本一般都具有建设运营的资质和能力,在与政府达成框架协议后,通过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立有限合伙基金,对接项目。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合资成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担任GP,金融机构作为优先级LP,社会资本作为劣后级LP,成立有限合伙形式的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项目公司。

    表三 不同的发起方式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其优劣势对比

    资料来源:鹏元整理

    PPP产业投资基金具有杠杆融资机制,通过一定的资本金可以撬动更多的资本介入,其增信设计主要以结构化方式来进行内部增信,一般主要方式是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作为优先级,政府作为劣后级。此外,其他的增信措施还有土地抵押担保、收益质押担保、第三方担保等。

    关于PPP产业投资基金的构建兹举一例:

    5 2015年2月,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轨道交通集团签署了厦门城市发展产业基金合作框架协议,基金总规模达100亿元,将投资于厦门轨道交通工程等项目。该基金采用PPP模式,由兴业基金全资子公司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管计划,与厦门市政府共同出资成立“兴业厦门城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兴业财富和厦门轨道交通集团各出资70%和30%,分别担任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按协议定期支付收益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并负责在基金到期时对优先级合伙人持有的权益进行回购,厦门市政府提供财政贴息保障,如图所示:

    图1:兴业厦门城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运作图

    资料来源:鹏元整理

    2、产业投资基金如何嫁接PPP

    PPP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一般以拥有稳定现金流的经营性PPP项目为主,适合投资的PPP项目通常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项目融资需求大,收益长期稳定,如道路、通信、电力等;技术可靠,项目复杂程度适中;市场化程度较高;具有基于使用者付费的收费模式;具有较强的区域性。此外,对于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PPP项目是

    6 否可以进行投资,取决于在考虑了政府提供的其他配套性补偿措施之后,项目是否具有盈利的空间。

    PPP产业投资基金参与PPP项目投资具有灵活的特点,既可直接投资地方政府确定的项目公司(即特许经营公司或运营公司),作为股东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参与项目公司建设运营,分享项目公司收益;也可以债权或股权债权相结合的方式对PPP项目进行投资;还可参股地方政府发起设立的PPP基金,由其投资地方政府确定的PPP项目。

    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产业基金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PPP项目的收入包括股权分红收益及股权转让增值收益;产业基金以债权投资PPP项目的收入主要为利息收入;还有其他合法性收入,比如获得地方性税收减免而形成的收益。

    结合PPP项目的一般运作模式,引入PPP产业投资基金后的项目运作模式有如下几个关键步骤:

    (1)项目识别。社会资本引入产业基金作为项目股权出资方,发挥其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将风险防控的关口前移至项目谈判阶段。借助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在项目区域选择、项目类型选择上充分发挥产业基金所具有的天然的逐利性,从经济、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对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防范投资风险。

    (2)项目公司实施组建。政府对于PPP项目,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选择社会资本。由社会资本与产业基金组成的联合体共同制定项目PPP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公司的设立、交易结构设计、出资比例、特许经营权的设置、投资者的退出、风险管理、政府监管等。

    (3)项目运营。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组成的社会投资人联合体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并获得政府授予的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组织项目的实施。在项目公司的运营阶段,产业基金可以与项目发起人(股东)共同商定如何回购和退出。

    7 (4)项目移交。在特许期限满或项目合同履约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向政府转让项目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并办理SPV的清算手续。在移交时一般要求项目功能完善、设施良好、设备运行正常、工程资料齐全,能够确保项目的正常使用。

    3、产业投资基金如何退出

    由于产业投资基金通常都有一定的期限,而PPP项目的周期可能长达数十年,因此参与PPP的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需要多种方式退出。PPP产业投资基金介入PPP,需要保持一定的资产流动性和资本增值,从而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应确保与项目的融资需求相协调,不至于因产业基金的退出而影响PPP项目的正常运作。

    PPP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项目清算

    项目清算退出是指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投入到PPP项目公司后,在项目投资公司完成项目任务(或阶段性投资任务后)后,通过项目投资公司清算(或注册资本减少)的方式,返还产业投资基金应当获取的股权收益,实现投资的退出。

    (2)股权回购/转让

    股权回购/转让退出是指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投入到PPP项目公司后,在项目投资公司完成项目任务(或合同约定投资任务)后,由项目发起人进行股权回购;或对外转让所持有的项目股权,通过溢价回购(转让)股权、获得合伙分红方式退出。

    (3)资产证券化

    8 资产证券化退出是指产业基金资金投入到PPP项目公司后,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对项目资产信用增级,然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获得投资收益后并退出。

    (4)资本市场上市

    资本市场上市退出是指选择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中的优良资产进行打包,并在资本市场上市,实现资产增值收益。

    三、产业投资基金参与PPP障碍和政策建议

    1、产业投资基金参与PPP项目的障碍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国PPP的发展空间广阔。据估计,到2020年,中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由此带来的投资需求超过42万亿元,这也给PPP产业投资基金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近年来纷纷成立产业引导基金,通过财政补贴、项目入库奖励以及资本金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PPP项目的发展,也带来了较好的政策环境,但现实中我国PPP产业基金仍面临较大发展障碍。

    (1)产业投资基金入股PPP可能增加地方隐性负债

    金融机构以入股的方式向PPP项目提供资金,地方政府承诺支付固定比率或固定金额的投资收益,当达到一定期限后产业基金将股权退出,收回本金和利息。这种融资模式形式上是股权的持有和退出,实质上却是债务资金的发放和收取,因此称为“明股实债”。明股实债的项目一般约定固定收益、到期回购、隐性担保条件等。财政部在2015年6月25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产业基金入股PPP项目,一般由地方财政出具“安慰函”,或以土地出让收入进行担保,虽然这些形式在法律上不具备效力,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可能性。

    9 (2)PPP项目的收益难以满足产业基金较高的资本回报要求

    就目前已成立的PPP产业基金而言,大多以基金、券商、信托等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募资对象,资金主要来自理财资金池,回报要求较高,该回报要求远大于商业银行传统信贷的利率。而目前我国PPP项目有很多是公益性或者准公益性项目的,其资本回报较低。

    (3)可能存在期限错配风险

    PPP项目期限大多在20~30年,如市场上信托通常具备3~5年赎回的特性,无法支持PPP项目长期运营的需要。

    (4)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

    从目前市场行情来看,基金对退出机制的要求较高,一般会要求在PPP全生命周期的前段时间退出,但目前我国存在的几种退出机制都难以满足PPP产业基金的需要。以回购而言,目前政府回购较普遍,但这种方式存在明股实债之嫌,政策风险较大。如果由社会资本实行回购,由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或上市退出也仍存在能否及时将资产变现的问题。

    2、政策建议

    (1)加快完善制度建设,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尽管近年来随着PPP项目的大力推广,管理层已加快了PPP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体系的建设,比如,出台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等,这有力地推动了PPP项目的推进,但目前我国还缺乏更高层次的PPP相关法律,虽然近期财政部出台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发改委已起草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暂行条例》,但这些法律法规正式付诸实施仍需时日。这种局面导致各部门协调不畅,甚至出现部门之间出台的文件互相打架的局面,也导致缺乏更多层面的政策支持,比如,税收优惠,项目用地保障等等。因而,推进PPP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实属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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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吸引社保、保险资金进入,降低融资成本。由于基金、券商、信托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回报要求较高,为降低融资成本,可考虑引进保险、社保基金等具有长期稳定的资金;同时可由政府部分出资在吸引金融机构投资的同时降低基金价格。

    (3)通过扩大基金来源、政策配套等多种途径延长基金期限。PPP项目期限大多在20~30年,部分PPP产业投资基金无法支持PPP项目长期运营的需要。为了加速PPP项目的落地,降低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可以通过扩大基金来源、政策配套等多种途径延长基金期限。

    (4)完善退出机制。为了吸引基金投入PPP项目,可在项目前期工作中,与社会投资人达成一致,在基金到期的情况下,由社会投资人优先回购基金股权或适当考虑由政府方回购基金股权。

    结论

    随着PPP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广泛推广,PPP型产业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有利于解决PPP项目的融资困境,从而实现政府、社会资本、企业三方的利益共赢。但鉴于目前我国在法律、资本市场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在实践中有必要探索更适合我国国情的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优化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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