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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区别

    时间:2021-09-16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的区别 2020 年 3 月 1 号正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以下简称“102 号令”),很多单位还是分不清“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对 102 号令第十条的负面清单感到困惑,分不清哪些服务项目属于 102 号令的约束对象,哪些服务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约束的对象。

    一、概念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的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采购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法制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行为。

    二、区别

    1、二者主体不同。

    102 号令第三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可参照 102 号令购买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涵盖了所有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即除 102 号令规定的政府购买主体(国家机关)外,其他事业单位和非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也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采购内容范围存在差异,将在后面分析)。

    2、二者服务范围不同。

    (1)“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仅限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指为增加国民福利和公共事务管理,向特定收益群体和特定管理对象提供的服务,比如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主要体现国家机关的职能,政府履职必须是履行特定的、具体的职责事项,非泛指单位定岗定责所确定的静态职责。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履行某个特定职责时,需要借助社会力量提供辅助性服务。法律服务、政策(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服务、代理服务、档案整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工程辅助、项目评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技术业务培训、信息技术、后勤管理、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服务。

    “辅助性服务”必须与“履职”事项紧密相关,并处于从属地位,不能将与特定“履职”事项不相关的服务(如政府自身需求的服务)当成“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也不能将“履职”事项(即 102 号令第十条规定的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全部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2)“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和“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两部分。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前面已经阐述,不再赘述。

    “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是指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力量采购后勤保障性服务,如单位内部的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公车租赁、车辆维护、餐厅托管、系统开发与运维、档案加工与整理等后勤保障性服务。基本特点包括,具有自身性、内部性、固定性、延续性、周期性(以预算年度为期限)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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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1]

    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购买目录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二)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目录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购买程序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财务管理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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