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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综合销售管理制度

    时间:2021-09-20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公司综合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销售管理,增强公司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则规范公司销售 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一切销售活动。

    第三条 销售活动:

    公司各项销售活动必须积极开展,力争使公司各项业务得到迅猛发展。

    第四条 销售人员须知:

    公司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在所属主管的监督指导之下,彼此信任、相互协作,相互 团结力争使公司销售利润最大化。

    第五条 各种规则的遵守:

    公司人员除本规则及其他规定外,对于公司临时发出的传达或命令,也应视同本 规则遵守。

    第六条 连带保证制度:

    对于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应尽快设立连带保证制度。

    第七条 事前调查:

    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对于对方的付款能力等,应做事前调查,并衡量本公司的生 产能力是否能依对方的订购内容作配合后,再行决定是否受理订货。

    第八条 调查事项:

    从事销售工作人员,应随时做好下列四项的调查,并将内容报告给所属主管:

    1 预定下订单的机关、公司及学校的概况。

    2 调查与下订单者有交易关系,并为本公司竞争对象的同业者、设计事务所、建 设业者。

    3 下订单的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及以往的订货实绩、付款情况。

    4 如为第一次交易者,应就其经历、负责人、性格、资金、往来银行、从业人员数 目、每月生产能力及交易能力、有无与本公司的竞争同业交易、业务内容等进行调查。

    第九条 订货情报:

    订货情报应尽快取得,并在所属经理的指导之下,尽快展开有效率的销售活动。

    第十条 估价单的提出:

    在提出估价单时,应先取得所属主管的裁决认可后,方得提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价格及交货期:

    在受理订货时,除了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售价及交货期外,对于下列五项规定也应 确实遵守:

    1 品名、规格、数量及契约金额。

    2 具体的付款条件:付款日期、付款地点、现金或支票、支票日期、收款方式。

    3 除特殊情况以外,从订货受理到交货之间的期限,一般以 3个月为主。

    4 交货地点、运送方式、距离最近的车站等等交货条件。

    5 安装、运转及修理等所需的技术派遣费的协定。

    第十二条 契约书的提出:

    如前述条件已具备,应将订货受理报告书连同订购单及契约书等证明订货事实 的资料,一起提出给所属的主管。

    第十三条 注明新旧客户:

    1 订货受理报告书中对于订购者是新客户或者已有往来的客户须注明清楚。

    2 如果是旧客户,应依据交货日期记明目前的未付款项余额。另外,尚需注明 交易前或交易中是否有意外事故发生。新客户则重新处理,旧客户如曾有不良记录 者予以标示。

    第十四条 契约上的留意点:

    在受理订货或订立契约时,应先确认工程现场及相关施行范围、规格设计等事 宜。

    第十五条 在受理订货或订立契约时,应依照下列四项条件选择交易公司、缔结 付款条件:

    1 对于已往一向忠实履行付款条件的旧客户,可依照惯例认可本交易,但仍必 须规定在 6个月内收回货款。

    2 与新客户的交易,原则上在交货时必须同时收取现金。

    3 即使是旧日即已往来的客户,仍应依照其付款能力的好坏,采取由交货处代 理受领或直接契约的方法。

    4 对于过去曾发生过支票不兑现或不信守契约行为的客户,一概不接受代理受 款以外的订货方式。

    第十六条 免费的追加补货:

    交货后,若基于客户的要求或其他情况的需要,必须免费追加机械器具或零件等 物品的话,须事前提出附有说明的相关资料给总经理,取得其裁决。

    第十七条 损失负担:

    因前项而发生损失的责任归属问题,则另订条文规定。

    第十八条 报告:

    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对于本规则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应提出下列资料,并经由所属主管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1 每日的活动情况(每日)。

    2 3个月内的订货受理内容报告(每月最后一日)。

    3 收款预定(每月最后一天)。

    第十九条 报告的检查:

    根据前项提出的报告,管理科进行检查后,设立 3个月的营业方针计划,并对成 果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订货确认、变更的通知:

    1 管理或生产部门针对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再依据订货受理报告书中的条件及 内容,做好确认之后,迅速发出订货确认的通知或变更通知给负责人员。

    2 负责受理订货人员在收到前项变更通知后,须立即与订货者联络,并设法努 力与订货人交涉,使订货条件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 管理科:

    管理科应针对订货受理及交货等状况加以调查、分析,并负责督促交货事宜。

    第二十二条 销售价格表:

    销售价格表须随身携带,但不可借给或流传到第三者手中。另外,经过公司许可 借出的图表等资料,也应迅速设法收回。

    第二十三条 目录等的配发:

    目录及其他销售上的必要资料,必须慎选对象后发放。

    第二十四条 销售奖金制度:

    公司另设有销售奖金制度,以资奖励直接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及特约店(代理店)。

    第二十五条 货款的回收:

    负责受理订货者应对货款回收事宜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回收货款时的注意事项:

    负责回收货款者必须遵守下列三点事项:

    1 在受理订货或提出估价书时,应与对方谈妥付款条件。

    2 在交完货后应立即提出清款单,在付款日须亲往收款,或寄出缴款委托函给 对方。

    3 经常与订货者保持密切联络,不断设法使对方如期付款。

    第二十七条 提出收款预定:

    负责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订货对方 3个月间的收款预定表提出给所属主管。预 定表的要领如下:

    1 以每月的 10日、20日及月底做区分,注明各现金款项及票据的金额。

    2 管理科依据收款预定表,交给负责受理订货人员,并交付余额确认书及付款 通知书等,借此督促、加强收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 无法收款时的赔偿:

    当货款发生无法兑现,判定已无收款可能时,负责人员须由其薪资中扣除相当于 此货款的 30%额度,作为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不良债权的处理:

    交货后 6个月内,对方仍赊欠货款时,一般视为不良账款,应由负责人员从其薪 资中扣除相当于该款项的 15%金额,赔偿给公司。但是,前项规定实施后的两个月 以内,如果该货款的总额已获回收,则前项赔偿金的二分之一应退还给负责人员。

    第三十条 回扣的范围:

    回扣的范围以超过公司规定的销售价格者为主,低于销售价格者不予认可。回 扣的对象以契约或交货的对方为主,结算条件必须附有收据。另外,对于国营机构, 其回扣行为将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 回扣:

    如契约规定,并经得公司许可必须赋予回扣时,只能以限定比例支付。

    第三十二条 销售佣金。销售佣金之处理则依照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回扣 条件来施行。

    第三十一条 回扣:

    如契约规定,并经得公司许可必须赋予回扣时,只能以限定比例支付。

    第三十二条 销售佣金。销售佣金之处理则依照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回扣 条件来施行。

    第三十三条 订货取消及退还货品。当发生订货取消或要求退货等事件,应立 即依照规定步骤,将对方的凭证资料提交给所属主管,并待管理科决裁通知时,始可 更正自己所持有的销货内容。

    第三十四条 退货的处理:

    因不得已的理由,而必须接受退货时,应迅速将契约书及对方的退货传票,交给 所属主管。如果事情的责任须归属该负责人,则须从该负责人的薪资中扣除运费、包 装费及机器调整费等必要的相对费用,以作为对公司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交货后的折扣:

    如货品交出后,货款被打折,应将对方的相关资料连同契约书,订单等提交给所 属上司。不管被打折扣是事出何因,负责人都应从薪资中扣除相当于折扣金额的款 项给公司,作为赔偿。

    第三十六条 预付款的申请:

    出差应依据公司规定的方式,于出差前的 4天(包括请款日)向所属主管提出出 差旅费的预付,并取得董事长的认可,始可向管理科申请支付。

    第三十七条 出差旅费:

    关于出差旅费的申请,请依据另行规定的旅费规章办理。

    第三十八条 日报的提出:

    出差者应依照另行规定的步骤,从出发日起按日提出自己的活动状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 明示所在处:

    出差者应将自己未来数天的去向告知公司或留言给将离去之处,让公司随时知 道自己的所在。

    第四十条 旅费的核算:

    出差旅费的核算应于返回公司两天内,依照规定的步骤,向所属主管提出报告。

    第四十一条 以贷出款处理:

    出差者在返回公司上班的 3天内(包括归来的当天)未提出核算书时,则预付给 该人的出差费即视为对该出差人的贷款,且不再支付出差旅费。

    第四十二条 技术人员的派遣:

    关于派遣技术人员到其他公司服务时,须事先附上对方公司的要求书,转呈所属 主管,取得其许可,并提出派遣委托书始准派遣。

    第四十三条 派遣内容:

    关于技术派遣须依照另行规定的工务规章来实施。

    第四十四条 活动经费:

    销售活动所需的经费预算应于每月月初决定。

    第四十四条 活动经费:

    销售活动所需的经费预算应于每月月初决定。

    第四十五条 销售的各项经费:

    销售经费的认可只限于前条所规定的范围内,超出此限者则不予认可。

    第四十六条 销售经费的处理:

    各项销售经费须在付款账目中分别记入规定的计算科目,并依照规定的格式提 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 预付款及结算:

    各项销售经费的支出采取预付与结算两种方式,但两者都必须具备下列两项条 件:

    1 结算方式的付款须附上收据证明。

    2 预付方式只限于事前有公司认可者为主。

    第四十八条 经费的认可:

    在申请各项销售经费的支出时,各负责人员应备齐相关资料,并于规定的期限 内,提交给所属的主管,取得其认可。

    第四十九条 经费的运作:

    各负责经理对于预算及各项销售经费的运用须负起责任。

    太畅快。

    销售综合管理制度

    美越D销(2008)第02号

    前言

    为了加强销售力度,更好的开拓市场,扩大销售规模,不断建立完善销售网络,规范销售行为,提高品牌知名度,经研究制定本制度,在销售系统中严格执行,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一、加强管理,提高素质

    公司销售人员必须掌握公司所有产品的性能、生产过程、技术质量标准及销售政策,不断加深了解市场,提高销售技巧和业务水平,全力发展经销商,坚持零风险、零差错的销售原则,加强合作,培养对公司的忠诚度和职业道德,提高销售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销售体系

    2.1.区域:无锡市作为样板市场进行大力开发,开发区域以地级市为主,分设独家代理或多家代理,各区域派遣1-2名销售区域经理,开发区域有:连云港、徐州、宿迁、淮阴、盐城、泰州、扬州、南京、镇江、常州、苏州、南通等12个区域。 2.2.经销商:公司原则上以地级市为单位,车用油、工业油分别设立总经销商一名。

    总经销商要求: (1) 信誉良好;

    (2) 有足够的资金实力;

    (3) 有两年以上的润滑油销售经验;

    (4) 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稳定的客户网络及专职业务人员; (5) 有自己的仓库和门市及运输车辆。

    三、销售价格、结算方式

    3.1.公司所有产品的销售以《价格表》上的价格为准,销售中严格执行。 3.2公司所有产品的销售均为现款现货,款到发货。

    3.3《价格表》中的价格不含运费,按实际发生的运费由客户承担。

    四、工资、补助、提成、奖励

    4.1.销售人员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为无业绩底薪800元/月;出差补助50元/天,话费补助100元/月;试用期过后,完成公司规定销量的销售人员月工资1000元,出差补助50元/天, 话费补助100元/月,只报销市内公交车票及长途(硬座)来往车票。当销售人员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时,公司将按比例发放补助及奖金,如销售量达到15万元/月,补助60元/天,奖金500元;如销售量达到20万元/月,补助70元/天,奖金1000元;如销售量达到25万元/月,补助80元/天,奖金1500元。备注:销售人员业绩考核以《业绩考核管理政策》为标准。

    4.2.销售人员试用期过后以10万元/月为销售目标,以150万元/年为销售目标,完成年销售目标的销售人员,根据平时的表现、敬业精神、对于公司的忠诚度,公司考虑明年是否留用。

    4.3.销售人员出差前不允许借支,出差回公司后根据规定予以报销。 4.4.销售提成: SL/CI、SL/CH-4销售业绩提成4%;

    SJ/CF-

    4、SG/CE销售业绩提成3%;

    SF/CD、8#液力、46#抗、68#抗、GL-5销售业绩提成2%; 防冻液销售业绩提成2%;

    工业油根据实际调和成本与销售量考核后,销售业绩提成小于或等于3%。

    4.5.销售人员奖励:年销售量超过50万时,奖励上海三日游。

    年销售量超过150万时,奖励海南五日游。

    4.6.具体计算成本由本部门的销售内勤负责,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销售总经理批准。无欠款者发放当月工资和提成,有欠款者必须全部追回后才能发放。

    五、广告促销活动

    5.1.若销售人员需要广告、促销支持或特殊费用时,销售人员必须提前向部门经理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5.2.总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终端用户的店面门头由公司负责统一制作喷绘布面,但铁架及其他费用由经销商承担。

    5.3.促销品按公司统一配比制度发给客户。

    六、销售人员管理

    6.1.所有销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6.2.所有销售人员必须严格按公司划分的区域销售,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跨区域销售。销售人员每一个月至少增加三个新客户,如果连续一个月未开发新客户,公司有权另派销售人员开发或予以辞退。

    6.3.公司专职销售人员严禁挂销其他厂家产品,一经发现,立即扣除工资和提成,追回各项费用支出,并除名。

    6.4.销售人员在离开公司之前必须填写详细的出差计划及路线图,检查公司资质证明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由部门经理同意方可出差。 6.5.在市场上自觉遵守时间规定:上午8:30必须到市场上拜访新老客户,晚17:00自行安排作息时间并做好当日工作总结和次日计划。

    6.6.每隔两天中午11:00至下午14:00用当地的座机电话向公司内勤报岗,两天内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岗者扣发一天工资;五天内不报岗,视为自动离职。

    6.7.销售人员在市场期间不准中途回家、私自窜市场、游山玩水等,回公司后不准用公司电话打私人长途电话。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和罚款,每次罚款为50-100元。

    6.8.销售人员每月出差不得少于22天,每月出差少于22天者,缺少一天扣发一天的工资。如有特殊情况向部门经理申请,月底必须与内勤、财务核对销售提成及销售数量,不遵守规定擅自做主的销售人员扣发两天工资或者开除。 6.9.当销售人员回到公司后,应及时填写好《客户登记表》、《客户拜访纪录》及《市场报告》,交给部门经理审核,整理好报销单据,填写报销凭证,由销售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并及时与客户进行电话沟通。备注:(没有上交详细工作报告的销售人员没有出差补助)。

    6.10.销售人员不准私自在客户处借款或挪用货款,不准擅自从经销商处调拨货物,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截留和挪用货款在1000元以下的,按所动用金额加倍罚款,在10000元以上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6.11.销售人员在开发新市场中,必须帮助客户合理进货,若因销售人员与经销商联系不实,而造成经销商首次进货货物直接返回,所发生的费用由销售人员承担50%;非首次进货的经销商因销售人员或经销商本人过错导致货物返回公司的,所发生的费用与损失由销售人员经销商承担。

    6.12.销售人员不得与经销商串通损害公司利益。一经发现,扣除工资、提成并赔偿各项费用及损失,予以除名。

    6.13.经销商《经销合同》由公司统一签订和管理。

    6.14.对业绩突出、工作努力或为公司做出特殊贡献的销售人员,年终公司将另行给予奖励。

    6.15.公司负责为专职销售人员办理个人意外保险。公司所支付给销售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中含养老保险金。

    6.16.销售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否则后果自负,公司概不负责或承担连带责任。

    6.17.所有销售人员进入公司后要认真学习润滑油基础知识,学习10天后进行考核,考核过关的可以下市场;不过关的公司视情况留用或辞退。

    6.18.销售人员电脑使用办法:只可以用来学习和办公,不能在工作时间内听歌、看电影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6.19.坐班时间内,销售人员的手机必须调成振动档,私人电话要到办公室外去接。 6.20.办公室内不准吸烟。

    七、招待标准

    销售人员邀请客户到公司,招待标准最多为0.5%,第一年不超过50元/人的标准由公司承担,超过的部分由销售人员承担,年底统一核算。(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通过部门经理同意,否则一切超额开支由销售人员自己承担)。

    八、兼职业务员管理制度

    (一)兼职业务员的工作职责:

    1.在不影响公司在编销售人员的正常业务基础上,负责一种或多种产品在一个或多个市场区域内的销售工作。

    2.可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委托公司研发生产特殊产品。

    3.做好产品市场调研和客户的回访工作,至少两周要向公司销售经理汇报一次工作,详情填写《客户回访记录表》,定期(每月一次)以传真形式传给公司内勤,转交销售经理审核跟踪,作为公司存档。

    4.付款形式以电汇为主,内勤配合业务员进行客户回款,将汇款金额和公司指定银行账号以传真的形式传给客户,客户汇款后通知财会部立即查询,落实款项后,通知内勤可以生产发货。

    (二)兼职业务员需要公司人员协助开发客户的或需要广告支持及促销活动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费用开支由兼职业务员全部承担。

    (三)兼职业务员待遇及薪金的领取: 1.无底薪,无任何补助。

    2.薪金实行断价提成制。注:附件一《断价价格表》

    3.内勤整理好销货单交给财务部门核算提成, 总经理和销售经理签字后方可发放。

    4.结算方式:每月底一次性发放上月提成。

    (四)兼职业务员销售管理政策

    1.兼职业务员计划在国内所销售的区域,须先向公司内勤查询本区域内是否已有本公司的代理商,并向区域经理了解当地情况,了解清楚后方可销售,具体事项由公司安排。

    2.销售的价格不能低于公司的出厂价格。

    3.禁止做任何有损公司形象的事情,禁止以公司名誉欺诈消费者或进行任何违法活动。若有此现象发生,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兼职业务员回到公司后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定。如违反给予50-100元的罚款,款项从提成中扣除。

    九、其他

    本制度从2008年 月 日起执行。 随市场变化可以调整。

    总经理:

    销售总经理:

    区域经理:

    无锡美越贸易有限公司德国韦尔斯(国际)石油集团韦尔斯(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办事处

    2008年9月3日 4

    也想成为像作者这样有内涵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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