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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企业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制度样本

    时间:2021-10-02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客运 企业 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制度 样本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各级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超前防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明确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意义 实行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制度,是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以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谈话应当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 (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澄清或者打招呼; (四)有其它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三、谈话内容 (一)要求本人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提出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要求。

    (二)提醒本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告诫本人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

    (四)宣传省委、省政府、铁路局和公司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通报铁路局有关违纪案例,介绍铁路局及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

    (五)根据谈话对象工作经历、岗位特点及本人存在的问题和错误,确定谈话的侧重点。

    四、谈话组织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谈话由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对部门负责人的谈话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副职及分管干部进行谈话。

    五、谈话程序和要求 (一)谈话人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谈话人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和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对新提职干部谈话后,应当认真填写《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登记表》,做出廉政承诺; (六)谈话时,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

    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七)谈话中注意保密,不准将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六、谈话组织管理 (一)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工作在公司党支部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公司党支部对各部门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办; (三)公司党支部要把党风廉政谈话教育纳入每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列入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结合实际开展党风廉政谈话教育。

    七、其他事项 (一)公司综合部负责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二)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纳雍县农牧局党组 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了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严格对中层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根据纳党发[2003]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决定实行局党组、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对局直属、农机服务中心中层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第二条实行对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是局党组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关心爱护干部的目的出发,将关口前移,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党风廉政教育谈话,是指局党组、纪检组主要领导或者委托、指定的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被谈话对象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第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其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的;

    (二)有不廉洁表现或者违纪苗头的;

    (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问题的;

    (四)对所主管或分管的地方和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或出现的不正之风不管不问的;

    (五)其他需要谈话了解的情况。 第六条谈话范围和对象

    局直属单位正副股级干部、农机服务中心正副股级干部以及以上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其它一般干部。

    第七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谈话由局党组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分管组织的党组成员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八条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一)组织实施谈话的领导同志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

    (二)组织实施谈话的领导同志应在决定进行谈话后,以适当方式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被谈话对象。

    (三)需要被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被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被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被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承办人应做备忘性记录。受领导委托或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六)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由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方法、讲究策略、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要将谈话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地告诉被谈话对象。

    (三)不准挟嫌报复、假公济私和向被谈话对象提不正当要求,不准向被谈话对象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更不准将举报信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知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传阅。

    (四)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漏谈话内容。

    第十条对一般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由各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农牧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纳雍县农牧局党组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喜欢,却不知道怎么形容!

    写得也太赞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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