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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

    时间:2021-10-14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 3 篇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 1

    开发区有关部门、街道各办(中心)、村(社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9〕31 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20〕8 号)以及余杭区《关于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的通知》(余政办〔2020〕16 号)文件精神,为全面做好东湖街道第七次人口普查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七次人口普查将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科学设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实施,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东湖街道人口发展状况。

    第七次人口普查要全面查清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七次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员、流动人员,以房找人方法:生活居住自建房、安置房、商品房、厂区宿舍等,以及建筑企业、建筑工地(含道路交通)、工棚等的人。

    ( 注:以局培训为准。)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标准时点是 2020 年 11 月 1 日零时。

    四、普查的组织架构

    第七次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东湖街道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村社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1.东湖街道成立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为街道财统审计办公室、东湖派出所、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党政综合办公室、开发区产业发展局经济运行科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统审计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实施等工作。

    2.东湖街道各村(社区)成立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小组,组长应由村(社区)书记或主任担任,副组长应由村(社区)班子成员担任,工作小组成员需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岗位责任,确定一名专项信息联络员。工作小组根据东湖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的进度和要求,做好本村(社区)范围内人口普查工作。

    3.一个村社即一个普查区,各村社再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普查小区,原则上按 80-***户设置一个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四至五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我街道范围预计有 1000 余个普查小区,需要千余名普查员上门登记,“两员”的招聘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决定了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的成效。

    五、普查的工作流程和计划

    (一)准备工作(2020 年 1-6 月)

    1.成立街道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2020 年 4 月)

    2.制定人口普查工作进度(2020 年 4 月)

    3.“三落实”以及制定街道人普办工作制度(2020 年 5 月)

    4.制定七人普工作方案、收集有关人普资料(2020 年 5 月-6 月)

    5.根据需要进行普查社区地图的划分、核实村级边界和代码(2020 年 6 月-7月 13 号前)

    6.人普“两员”选配(2020 年 6 月)

    7.组织参加区级指导员培训(2020 年 6 月)

    (二)普查试点(2020 年 7 月)

    1.七人普试点准备工作(2020 年 7 月)

    2.人普试点、试点宣传(2020 年 7 月)

    3.街道普查指导员参加市级培训(2020 年 7 月)

    (三)划区绘图(2020 年 8 月)

    1.开展划区绘图培训(2020 年 8 月)

    2.普查区建筑物标绘(2020 年 8 月)

    3.根据需要进行划分普查小区、编制普查小区码(80-***户或***人为一小区)(2020 年 8 月)

    4.准备普查小区底图(2020 年 8 月)

    (四)清查摸底(2020 年 9-10 月)

    1.街道、村(社区)二级普查员和指导员参加培训(2020 年 9 月)

    2.街道对村(社区)普查员和指导员开展培训(2020 年 9 月)

    3.开展普查摸底和登记阶段宣传、相关行政登记资料(2020 年 9 月)

    4.户口整顿结果移交至人口普查办公室 2020 年 9 月)

    5.下发普查用的 PAD 设备(2020 年 9 月)

    6.街道、村(社区)普查机构开展人普宣传月活动(2020 年 10 月)

    7.完成人普小区图并进行抽查(2020 年 10 月)

    8.全区开展七人普清查摸底工作(2020 年 10 月)

    9.自主填报预约登记、入户摸底普查(2020 年 10 月)

    10.编制、上报户主姓名调查底册(2020 年 10 月)

    (五)人普登记(2020 年 11 月)

    1.普查员入户定位登记。完成数据的录入(每天备份)、和上传(2020 年 11 月)

    2.短表登记、上报。长表抽样、登记、上报(2020 年 11 月)

    3.比对复查(2020 年 11 月)

    (六)数据审核(2020 年 12 月-2021 年 1 月)

    1.审核、查漏补缺和数据验收(2020 年 12 月)

    2.长、短表数据处理(2020 年 12 月)

    3.事中质量抽查长(2020 年 12 月)

    4.长、短表数据审核和验收(2020 年 12 月-2020 年 1 月)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1.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个人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2.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各村社收集整理疫情防控期间住宅小区进出人员信息登记表、小区通行证办理表以及房屋出租情况摸底表等有利于人口普查工

    作的相关基础资料,并妥善保管,提前理清辖区住户信息,积极探索疫情防控排查取得资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的应用。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3.注重宣传引导。应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情况,广泛深入宣传人普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 2

    人口普查总体方案是为了保证工作内容和程序的一致,从而取得全面准确的普查资料,而根据一定的社会历史、经济技术条件制定的。为保证其科学性和可行性,在制定过程中,要结合用户调查、专家咨询以及试点情况对试行方案进行反复修订。但经政府批准成为正式方案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各项工作都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变更。

    人口普查总体方案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是:(1)普查的目的和意义;(2)普查的对象和范畴;(3)普查的标准时间和登记时限;(4)普查项目,包括确定指标、指标体系,规定指标计算和分组方法,制定普查表;(5)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包括建立机构、组织领导、普查人员来源和培训、普查登记、质量控制、数据汇总整理、普查结果的分析研究和汇编出版等各项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时间进度及经费来源。

    为保证正确理解和贯彻实施普查方案中的有关规定,还须制定有关说明及各

    项工作的实施细则。例如中国第三次和第四次人口普查都制发了人口普查表的“填写说明”,并分别制定了 8 个和***个工作细则。

    参考资料

    1.吴忠观.人口科学辞典: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7

    人口普查工作方案 3

    为规范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对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宁波实际,宁波市人普办于近日正式出台《宁波市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

    方案分总则、数据处理工作任务及工作步骤、数据处理工作模式、数据处理的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数据的上报、安全与保密、数据处理工作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工作环境、技术培训、数据处理经费、计划及进度安排等十一大部分.

    方案明确要求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光电录入、分级处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处理,光电录入在各县(市)区进行.方案明确规定市县两级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必须完成的任务,并要求市、县两级人普办严格执行浙江省和宁波市人普办统一规定的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组织完成本级数据处理工作任务,按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上报普查数据,并对进行数据处理必备的软硬件环境提出相应要求,同时要求市县两级必须完成本级人口普查数据库的建设.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配合各级宣传部门,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XX年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九、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一、11月1日至XX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二、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三、人口普查的普查表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各省负责印发。

    十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十六、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七、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十八、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十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一、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工作于XX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市)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XX年10月1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二十四、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这次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宣传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二十五、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二十六、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八、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国。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XX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XX年9月底前完成。

    十、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和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于XX年10月28日前完成。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XX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三十

    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十

    三、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三十

    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

    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三十

    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

    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三十

    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于XX年11月20日以前完成。

    三十

    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事后质量抽查。

    质量抽查工作于XX年11月底以前完成。

    普查数据的汇总、发布和管理

    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XX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于XX年2月底前发布公报。

    四十

    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

    二、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编码工作于XX年2月底前完成。

    四十

    三、人口普查资料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

    四十

    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转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资料库保存。

    四十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XX年9月30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于12月31日以前完成全国人口普查汇总工作。

    四十

    六、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十

    七、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

    八、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其他

    四十

    九、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给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统计法》、《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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