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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582|相邻关系纠纷

    时间:2020-02-14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郝某

    原告郝某

    原告程某

    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

    原告郝某、郝某、程某与被告张某、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郝某、郝某、程某负担。(原告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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