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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方案安全教学教育培养训练规章制度规则

    时间:2021-08-08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 二) 、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乐山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06]美嘉装饰字 2 号

    关于 制定 安全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维护安全生产的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劳动生产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措施,使公司的各项事业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施工任务,经公司管理部门研究决定,此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安全规章、制度。

    乐山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06 年 7 月 20 日

    〈〉 一〉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培训考核制度

    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按规定参加上级举办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不少于 30 学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核合格。

    2、项目经理按规定参加上级举办的“安全教育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培训”和公司举办的“安全培训”,每年比少于 30 学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核合格。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参加上级举办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培训”,组织安全和项目经理、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每年培训、学习部少于 40 学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核合格。

    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1、新工人在没有分配到施工现场前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当人数少时,可由安全员及施工队长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当人数多时,可由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报告。组织座谈、参观阅读有关文件等方式进行教育,其内容主要有:

    (1)、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3)、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纪律; (4)、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及应吸取教训; (5)、急救常识; (6)、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如何报告、如何保护事故现场等; 2、现场教育由主管工、工地安全员带领将军以下内容:

    (1)、本施工现场的施工特点、施工机构设备特点、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方法等; (2)本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纪律; (3)、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要求等,培训讲解15 学时。

    3、岗位教育、由班长级讲解以下内容:

    (1)、本班级施工特点、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安全注意事项; (2)、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及注意事项;

    (3)、经常使用的施工机构设备、工具、仪表等安全使用要求及预防事故的方法; (4)、班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活动的要求;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维护知识等。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装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指:电工、架子工。

    1、必须经考核、发证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方能独立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由企业所在建筑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

    3、根据本企业的情况,采用多种方式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如:安全活动日、安全月、班前班后安全会,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等方式进行教育。

    特定情况下 的 适时安全教育制度

    1、在法定假期为 3 天以上的重大节日前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消防、生活用电、交通、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2、在高温、严寒、台风、雨雪等特殊气候条件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季节性安全教育。

    3、建筑施工工人在同一施工现场内变换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复岗的,应进行转岗复岗安全教育,其教育内容和学习时间同三级安全教育中的班组级安全教育。

    4、建筑施工工人违章违纪行为达三次或因违章、违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进行违章违纪教育。

    5、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现场工人进行事故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班前安全教育制度

    由班组长利用上班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形成制度、警钟长鸣,班前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回顾班前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即将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要求; (2)、分析班组安全生产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形式注意事项; (3)、各班、组作业人员之间相互照应关系; (4)、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安全技术设备是否到位,正确佩戴。

    转岗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对变换工种及换岗的生产人员视同新工人进行上岗安全 2、教育、换岗教育 3、对变换工种人员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组织培训,培训内容为新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注意事项 4、变换工种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5、变换工种人员的成绩要记录入卡

    采用新技术、新工 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作业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采用“四新”时,由有关技术部门制度规程。

    2、技术部门会同专职安全员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知识教育。

    3、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

    4、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要记录入卡。

    〉 〈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 一 章

    事故 报告

    第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条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五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

    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 二 章

    事故调查

    第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条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十六条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

    信息。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 〈三〉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1、安全技术交底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是制止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能否正确对待是关系到企业生存的大问题。“安全技术交底”应在开工前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方可使用。

    3、要有针对性。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工程概况、各工种施工方法、场地环境,并熟悉安全法规标准等,才能编写出对各工种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4、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可能造成的施工危害,从安全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保证施工安全。

    5、要针对不同的工程特点、不同的施工方法、各种机械设备、施工中有毒、有害、易爆、易燃等作业,以及施工周围的不同环境,制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贯彻于全部施工工序之中,并力求细致全面。

    6、工程项目部实行二级安全技术交底,即项目部向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班组向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安全技术交底随任务单,按工种分部分项进行交底,交底内容要有针对性、可靠性及可行性,写明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 〈四〉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

    1、防火责任人 1.1、项目经理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2、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技术指导、监督责任; 1.3、施工现场安全员、值班员、材料保管员分别实施消防工作。

    2、消防器材的配备 2.1、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 25m2 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2.2、仓库或堆场内,应分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

    3、各级消防对负责人的职责 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3.2、组织制订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查制度、安全防火检查制度和防火操作制度。

    3.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逐级落实防火任务。

    3.4、领导专职、义务消防(员)队,加强管理教育和业务训练,组织职工扑灭火灾,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3.5、负责组织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和管理。

    3.6、负责组织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3.7、对各种专业人员和新职工进行专业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3.8、配备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监督危险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

    4、消防的定期检查制度 4.1、定期实行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

    隐患,必须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4.2、消防器材应设置在便于使用又醒目的地方,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4.3、保证消防车通道、仓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4.4、消防设施和器具,应当由专人实行挂牌管理、检查、维修与更新,使消防器具保持完好的临战状态。

    4.5、施工现场治安、消防、保卫安全检查必须制度化、经常化,不留死角,做到防患于未然。

    〉 〈五〉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是指:电工作业(电工)、金属焊接作业(焊工)、起重机构作业(起重工)、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架子工)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 18 周岁以上,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特种作业人员需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在公司上岗作业 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6、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入卡。

    〉 〈六〉 、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

    1、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参加人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全科长、公司专职安全员。

    2、项目部每月组织三次或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参加人员: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施工班组长。

    3、班组每天进行上岗前检查和作业中得检查,参加人员:施工现场安全员、班组长。

    4、检查应结合工程的季节特点进行,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对暴露出来的安全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违章操作或指挥的不安全行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缺陷等情况做好记录,对一般问题或隐患当即口头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重大问题或隐患应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做到边查、边改、边复查。

    5、要建立并保持相应的检查记录,尽量采用规定格式和内容的检查记录评分表示。

    6、对核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处理:视危险程度和严重性按标准(事故隐患的控制)规定要求进行分析和处理。

    7、隐患处理后复查验证:对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必要时由工程项目部门安全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复查验证,并做好记录,只有当险情排除,采取了可靠措施后方可恢复使用或施工。

    8、上级或政府待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事故隐患通知,由工程项目部及时性报告

    公司主管部门,同时制定措施,实施整改,自查合格报公司主管部门复查后,再报有关上级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 〈七〉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制度

    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公司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收结果,经公司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生效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起重吊装工程; (二)、脚手架工程; (三)、拆除、爆破工程。

    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作出切实可行的结论时,方可组织实施。

    〉 〈八〉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1、公司施工起重机械主要指:汽车式起重机,使用施工起重机械要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2、项目工程在使用起重机械设备要做好登记、登记程序是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资料员作好记录。

    3、登记内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原值、折旧、已使用年限、检修情况、完好程度,是否经安监部检验合格,自购式租用。

    〉 〈九〉 、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1、严禁使用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 2、在施工中不准使用滑轮吊装预制构件,不准使用自制的龙门吊,不准使用无产品合格证的其他起重机械,不准使用过时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准使用过时的灭火器材,不准使用破旧的安全网、安全绳、安全带。

    3、施工设备、机具、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建立报废淘汰工艺和设备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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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受用的一篇范文,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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