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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部门年终工作报告

    时间:2021-09-03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工商部门年终工作报告

    不断解放思想,加强队伍建设,改革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切实履行职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做出了新的努力,作出了新的贡献。和大家分享的工商部门年终工作报告资料,提供参阅,欢迎你的阅读。

    工商部门年终工作报告一

    在县工商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局法制股的直接指导下,xxxx分局根据县局下达的目标管理进行分解,完善了各项制度,把市场监管工作落实到人,这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在x月份时就拟定了辖区内如何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对食品市场、文化市场、成品油市场、粮油市场及农资市场采取措施进行规范。

    二、由片区专管员进行日常监管,并每月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各类市场的经济秩序进行规范,并有巡查记录。

    三、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交易行为采取依法监管,每天有专职人员进行检查,每月组织人员进行综合检查。

    四、县局下发、转发各项文件、工作事项都能按时完成和上报。

    五、分局成立了市场应急措施分队,做到了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做到了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六、按时上报了季报、半年报的各类市场报表。

    七、建立健全了农资经营户台帐,做到了农资经营户“两票一档”的落实情况。

    八、分局按照文件要求落实了农资经营信用评定等级,并建立了2户农资经营示范店。

    在今后下半年工作中,要加强组织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管理水平,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方面而努力。

    工商部门年终工作报告二

    一年来,我所在贾xx镇党委、政府和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兄弟单位和市局业务股室的关心支持下,全面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X中全会精神,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为重点,不断解放思想,加强队伍建设,改革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切实履行职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做出了新的努力,作出了新的贡献,xx工商所20XX年度工作总结。现将20XX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绩及经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主力军,其首要职责是加强市场监管,维护以法制为基础的公平、诚信、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今年以来,我所认真按照市局及镇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狠抓四项工作重点,扎扎实实推进市场监管工作的开展。

    1、积极开展窗口建设,畅通各类市场主体准入通道。积极为个体商户简化登记手续,缩短办照时间,打造优质服务的文明窗口形象。在注册登记工作中,我所首先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坚持为办事群众提供公正、公平、公开、高质量、常态化的服务,做到"资料齐全当场办、资料不齐区别办、紧急项目加班办、重点项目指导办、特殊项目灵活办"。与此同时,我所还就经营户提供场地证明难的问题,与各个行政村负责人进行协调,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至12月31日,从优从快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296户、变更登记102户、注销登记35户,我所辖区实有内资企业62户,注册资金9600万元,从业人员1652人;个体工商户349户,资金数额3652万元,从业人员人2361;其次把好市场主体年检验照关。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企业,重点进行经营资格的前置审查,同时开展上门指导年检,对守信企业实行"快速",切实减轻了企业的年检成本。截至12月31日,应检企业62户,实检61户,年检率98.3%;应验照个体工商户349户,实验照347户,验照率99.4%。

    2、积极推进品牌战略深入实施,扩张辖区商标总量。

    为了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做好注册商标工作,我所在以往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年检补充了商标档案。同时,千方百计做好商标注册服务工作,执法人员经常深入企业,主动上门为企业提供注册商标服务。加强对商标法律知识的宣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企业申报驰名和商标的指导,大力支持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积极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

    通过深入宣传《商标法》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注册商标,保护企业权益不受侵害。大力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培育工作,举办合同法规培训2场次,此外,我所在加大商标培育力度的同时,坚持创牌和保牌并举,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努力形成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互结合的保护体系。

    3、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完善无照经营综合治理机制。今年以来,我所立足自身职能,以辖区监管责任制为核心,多措并举持续开展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按照划分的段区进行逐户逐项排查、登记,做到"所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项",从而大大提高了监管人员的工作热情,提升了无照经营整治工作质量。

    同时,围绕重点整治区域、重点整治市场,在辖区各类市场主体中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全面掌握清理进度和确定清理重点。截止目前,我所共出动执法车辆239台次,执法人员682人次,检查各类集贸市场、商场(超市)29个,各类市场主体351个,已发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通知19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216份,引导无照经营户自觉补办营业执照96户,共取缔无照经营户136户,查处无照经营案28宗

    4、充分发挥xx职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所确定了12个xx投诉站点,聘请了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威信高的村干部、个体户为xx联络员,负责站点的工作。为站点配备了牌匾,明确了职责。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

    5、为商户排忧解难,解决融资难问题。

    我所与项城市邮政储蓄银行合作,积极开展"百亿送贷"工程,我们分别于3月22日,6月10日在所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百亿送贷"推介会,企业、商户代表62人参加了推介会,我在会上介绍了"百亿送贷"的重大意义及工作开展情况,项城市邮政储蓄银行负责人任秋杰女士向与会代表介绍了贷款的程序、步骤及承诺。广大商户代表踊跃参与,当场签订贷款意见8份,接受咨询12人次,同时我所向商户发放贷款宣传单320份,切实解决了中小企业、商户融资难问题。

    6、严管农资市场,服务农业生产。

    为确保农资消费安全,营造良好的农资消费市场,积极开展"红盾护农"专项执法行动。我所采取横幅、标语、宣传单等形式,在全镇广泛开展农资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农资质量基本知识的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农民识假辨假能力及维权意识。严格落实农资市场"两帐两票一书一卡"、"重要商品入市备案"、"严重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等有关制度。

    强化监管执法,严防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严查各类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建立农资连锁经营和农资经营放心店。鼓励和支持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企业到乡村开展农资连锁经营,促进优质农资进乡入村,开拓、净化城乡农资市场。

    7、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我所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职能作用,克服人员少、监管任务重的困难,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切实履行流通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一是明确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二是巩固基础,狠抓六个重点,即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加强宣传引导,重点宣传《食品安全法》,强化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制度,以"六查六看"为重点着力抓好市场巡查,认真开展食品的抽样检测工作;三是采取平时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先后开展了酒类和饮料类、面粉和方便食品、乳制品等食品安全专项行动,严格执法,专项整治效果明显。

    8、其他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取缔3家无证照网吧,查扣电脑12台。同时,我们向网通公司下达了责令切断网络服务的通知书。配合镇政府、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开展了校园周边环境大检查、三合一场所检查,向企业下达了火灾隐患责任告知书,提高其防范能力。

    二、存在的问题:

    1、在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方面下的功夫还不够。主要表现:在学习抓的不够紧,时紧时松。工作忙时,便不能够坚持。存有实用主义的思想,业务素质的自我培训标准低。

    2、工作创新能力有待提高。

    3、电脑操作技能有待加强。

    4、思想境界和工作前瞻性有待提升。

    三、20XX年的工作打算: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下一年的工作即将开始。结合贾岭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各级党组的指示精神。我们所初步打算:

    1、继续抓好政治理论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自学。争取人人都成为业务骨干,执法办案的行家里手。

    2、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贯彻落实项城市工商局及市政府的有关精神,加大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流通领域商品监管档案。

    3、加大对辖区的监管力度,减少不必要经营纠纷,消费者投诉;杜绝欺诈、误导、尾随兜售、强拉硬卖、少斤短两现象。

    4、使所里软硬件建设齐头共进。争取在新的一年里所容所貌、人员素质有很大的改变和提高。

    5、做好科学规划,制定好可行的方案,使下一步的工作更上一层楼。

    总之,在今年的工作中,有成绩也有不足。我们决心在下一年的工作中,总结经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存在的不足。以高度的工作热情,负责的工作态度,充沛的精力,扎扎实实的工作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争取在新的一年里做出更大更好的成绩。

    工商部门年终工作报告三

    20XX年是我人生中经历丰富多彩的一年,也是转折的一年。在这一年中,我深切的感受到所领导的关心培养以及同事们的热情帮助,较好的完成了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在这一年里我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素质。现就对本年度的工作及其他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加强自身的品德修养,注重思想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提高政治鉴别力。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严于律已,始终用一个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从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到党性修养,使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真理,明辨是非,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实践。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

    二、勤勉尽责,爱岗敬业,立足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

    在工作中能够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学习工商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热情耐心宣传党的各项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自觉遵守区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没有无故迟到、早退的现象,自觉维护工商形象,具备了工作岗位及社会活动中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在生活作风方面,我勤俭节约。

    平时工作和生活中时刻以各项禁令的要求来约束自己,使自己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廉政建设中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时刻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带头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培养良好的生活作风和健康的生活情趣,讲操守,重品行,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摆脱低级趣味,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坚决抵御腐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虽然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和生活中都取得了进步,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诸如学习欠深入,知识不够全面,公文写作能力有待于提高;有时工作标准不够高,要求不够严,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缺乏敢做敢为的创新意识等等。这些不足之处我一定在今后工作和学习中,不断加强和改进。在新的一年里,努力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努力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工作水平。做一名令组织放心、群众满意、自我骄傲的合格工商人。

    太喜欢了!

    文章自成一家,有自己的特色。

    工商部门

    (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41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心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收费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执行。

    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有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附件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有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附件一:

    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驻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业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涨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我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千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百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一百元。

    (三)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劳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

    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年度检验费标准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试行)。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

    五、有关登记费收取的要求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名称登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合作开发海洋石油,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以及设立分行以及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收取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或外汇兑换券,也可以收取人民币旅行支票。

    六、企业法人登记费收入的使用范围

    企业法人登记费在开支上称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

    1、证、照、表、册的印刷、订制费、包括筹建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书(表)、年检报告书、档案袋等印刷、订制费开支。

    2、专业设备购置费。包括购置专用档案文件柜、印制器具和计算机等项开支。

    3、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宣传资料、统一资料、简报、通告等项开支。

    4、其他费用。包括专业性会议费、调研费、监督检查费、邮电费以及根据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等项开支。

    七、登记费管理原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企业法人收取的登记费属于国家预算的“规费收入”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企业法人登记费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为简化结算手续,企业法人登记费也可以实行固定比例或定额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具体上缴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商定。

    企业法人登记费一律一次收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登记费的管理,按照规定积极组织收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编入预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度收支预、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为了平衡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的登记费收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登记费进行统一管理。

    八、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项收费上缴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法人登记费比例为20%,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登记费比例为40%(青海省、宁厦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亡命费暂不上缴)。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级上缴的企业登记费比例,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拟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实行。

    附件二: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五、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六、以上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8]4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

    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以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支持就业工作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并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支持就业工作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等充分了解和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六、工商、税务、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上述收费优惠有关规定,加强对相关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自主创业收费优惠政策。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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