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质范文
  •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作文大全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实习报告
  • 写作方案
  • 教案反思
  • 演讲稿
  • 发言稿
  • 读书笔记
  • 精美散文
  • 读观后感
  • 范文大全
  • 当前位置: 博通范文网 > 作文大全 > 正文

    企业管理工作制度

    时间:2021-10-06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企业管理工作制度

    随着公司常规业务的不断成熟,合同标准文本的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合同标准文本的使用率随之大幅上升。经历了疯狂扩张期,碎片式的工作方式不再能满足合同标准文本的全面发展,多种管理手段被引入到新阶段的工作中。下面是豆花问答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管理工作制度资料,欢迎参阅。

    随着公司常规业务的不断成熟,合同标准文本的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合同标准文本的使用率随之大幅上升。经历了疯狂扩张期,碎片式的工作方式不再能满足合同标准文本的全面发展,多种管理手段被引入到新阶段的工作中。

    1.职工

    综合现行的关于国有企业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来看,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仅由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公司的董事会中必须为职工董事保留席位。对于国有合资公司,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有职工董事。董事会中职工董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同样地,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2.反向监督,加入负面清单管理方式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必须要有职工代表。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第十五条规定,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二产生程序

    1.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的产生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的产生,适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具体而言:

    候选人产生程序

    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资委同意。

    选举程序

    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选举后的备案程序

    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补选程序

    职工董事因故出缺,按上述职工董事的产生程序进行补选。

    职工董事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2.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监事,以及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监事的具体产生程序作出特殊规定,因此,上述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产生适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未作详细规定的事项,则由国有企业的章程作出具体规定。

    候选人产生程序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选举程序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公司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的,应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并积极筹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选举后的备案程序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其他内部董事、监事一同履行有关手续。《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则明确规定职工监事产生后要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

    另外,对于中央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规定,取消中央企业职工监事选举结果、工会组织成立和工会主席选举等事项审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也就是说,央企可以自主决策职工监事选举结果。

    补选程序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补选程序与上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相同。

    三罢免程序

    1.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罢免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国有企业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产生适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不称职的予以罢免。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

    2.国有独资企业

    《职工董事管理办法》针对罢免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的情形和程序有专门的规定。

    首先,应当罢免职工董事的情形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其次,在罢免程序上,罢免职工董事,须由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事项时,职工董事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罢免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罢免职工董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职工董事,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决议经公司党委(党组)审核,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

    虽然《职工董事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但在实践中对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中关于职工董事解聘程序可做适当参考。

    四离任、离职

    涉及的法律问题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罢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具有双重身份,罢免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解除。职工董事与公司之间本身存在劳动合同,除非解聘职工董事的事由同时满足《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比如收受贿赂,损害公司利益的,否则,解聘职工董事,不意味着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的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任职的前提是由于其与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因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实际上必然导致职工董事的解聘。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任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任后,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的熟悉程度较高,可能会与公司产生公司决议效力的纠纷。如张某与北京华信源科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张某主张自己是职工董事,而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选举的董事中没有职工代表,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确认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华信源公司抗辩认为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在公司上届董事会任期已满的情况下选举新的董事会成员和董事长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亦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意见,理由正当。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明确是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二,根据公司法上述规定,职工代表是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非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故无法因股东会未选举职工董事而认定该决议无效。

    该案件虽未支持员工诉情,但该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值得关注,即职工董事的合法性直接关涉相关决议的合法性。

    五合规管理建议

    职工董事和监事不仅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加强民主建设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因此,国有企业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合规管理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确保职工董事和监事产生的合法。

    2.梳理并了解职工董事、监事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确保董事、监事身份的合法性以及稳定性。

    3.职工董事、监事换届或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当注意相关衔接工作。

    企业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企业在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第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汇总。 第六章 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企管给予警告,开除等,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生动形象!

    结构布置严谨。

    推荐访问:工作制度 企业管理

    • 读/观后感
    • 精美散文
    • 读书笔记
    • 演讲
    • 反思
    • 方案
    • 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