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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规章制度之起草说明

    时间:2021-10-07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规章制度之起草说明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一个法制的国家,这是人人都应该知道的道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注重实体的“法”、“法”的内容,而忽略这个“法”的诞生要求和过程,这就是一个立“法”程序的问题。其实,实体的“法”和“法”的程序同等重要,大到国家的立法,小到一个企业的立“法”,都要有这么一个规范的程序,才能保证“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下面是我在最近几天里,为了配合梳理修订公司制度的需要,单独拟制的一个《规章制度制定规程》(草案),请朋友们多指正。

    规章制度制定规程(草案)

    1.

    目的 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行为,提高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为规范服务与管理行为的需要,依法制定并由总经理签署发布的规定、办法、程序等的制定发布、修改和废止。

    3.

    职责

    3.1

    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

    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2)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3)

    审查规章制度送审稿,出具审查意见; 4)

    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规章制度草案并作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报告; 5)

    组织、草拟规章制度解释、修改、废止的意见。

    3.2

    各部门(分公司)根据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起草属于本部门(分公司)职责范围的规章制度草案。

    3.3

    办公室办理规章制度公布和归档事宜。

    4.

    程序规定 4.1

    工作计划 4.1.1

    公司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4.1.2

    各部门(分公司)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向质量管理部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制度的申请。

    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4.1.3

    质量管理部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切实可行、保证质量的原则,拟订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报总经理批准。

    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责任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

    4.1.4

    在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建议。对拟增减的项目进行补充论证,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质量管理部纳入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4.2

    起草审查 4.2.1

    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起草工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主要责任部门起草,次要部门参与;重要的或者综合性的规章制度,由质量管理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

    4.2.2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完成起草任务。质量管理部应当督促起草部门执行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4.2.3

    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开展调研,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充分协商。

    4.2.4

    涉及劳动用工与管理、定额及福利等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工会应当参与制定,并听取员工的意见。

    4.2.5

    起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注意与

    取代规章制度的衔接。新起草的规章制度拟取代现行规章制度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废止的规章制度的名称、文号;新起草的规章制度对现行制度规章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所修改的规章制度的名称、文号、条款或者内容。

    4.2.6

    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当制作规章制度送审稿及其说明,整理关于规章制度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规章制度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内容、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4.2.7

    报送审查的规章制度送审稿,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由几个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随后,将规章制度送审稿及其说明材料,一并报送质量管理部。

    4.2.8

    质量管理部统一负责规章制度送审稿的审查。

    4.2.9

    质量管理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审查:

    1)

    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是否成熟; 2)

    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 3)

    规章制度结构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4)

    规章制度用语是否准确、简洁,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且并非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内容的简单重复;

    5)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4.2.10

    起草部门在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后,会同质量管理部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制度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由质量管理部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4.3

    审议决定 4.3.1

    规章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规章制度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

    4.3.2

    质量管理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制度草案修改稿。规章制度草案修改稿会签起草部门后,报请总经理签署公布。

    4.3.3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实施日期。

    4.4

    解释、修改与废止 4.4.1

    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可以提出解释的建议并起草解释草案,报总经理批准后,以适用意见形式公布。

    4.4.2

    现行规章制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1)

    因上位法的修改需要作相应修改;

    2)

    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有必要进行相应修改;

    3)

    公司运作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4)

    两件以上的规章制度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互抵触;

    5)

    其他情形。

    4.4.3

    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可以向质量管理部提出修改的建议。质量管理部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起草修正案草案,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签署公布。

    4.4.4

    现行规章制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

    1)

    因上位法的废止或者修改而失去立法依据; 2)

    所规范的事项已由新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3)

    所规范的事项已不存在或者已执行完毕,规章制度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4)

    其他情形。

    4.4.5

    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可以向质量管理部提出废止建议。质量管理部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废止的请示,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签署公布。

    5.

    制作发布

    5.1

    格式 5.1.1

    封面

    1)

    页眉:标注要求参照 5.1.7.1。

    2)

    标题:竖距靠上三分之一,居中横排:“上海****公司”,黑体一号字;换行居中横排:上海**/XX 分公司,黑体二号字;换行居中横排:XXXXXXXX(规章制度总称),黑体二号字。

    3)

    底部:居中横排:XXXX 年 XX 月 XX 日发布;换行居中横排:XXXX 年 XX 月 XX 日生效。

    5.1.2

    目录

    1)

    “目录”使用黑体三号字;“目录”和目录之间空一行; 2)

    目录左起缩进二格,页码右顶格,中间虚线连接; 3)

    目录字数太多时,分二行,第二行连接虚线和页码。

    5.1.3

    标题 正文标题使用黑体二号字;附件(含图表)标题使用黑体三号字;标题和正文之间空一行。

    5.1.4

    正文 1)

    各级标题的序数用阿拉伯数字[1.、1.1、1.1.1、1.1.1.1 或 1)]区别,用半角格式; 2)

    一级序数连标题用黑体四号字,加粗;

    3)

    二级序数连标题用黑体小四号字,不加粗; 4)

    其他均用宋体小四号字。

    5.1.5

    行距 全文行距设置为 1.5 倍行距,各条款中的小标题无须空行。

    5.1.6

    缩进 条款项均不缩进,左顶格排列。

    在半角格式下,一级序数与汉字之间空 7 格;二级序数与汉字之间空 5 格;三级序数与汉字之间空 3 格;四级序数与汉字之间空 1 格;换行缩进 8 格,保持上下行汉字对齐。若用 1)时,左缩进 4 格,与汉字之间空 2 格。

    5.1.7

    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为 2.54 厘米,下为 2.3 厘米,左为 2.54 厘米,右为 3.04 厘米(含装订线)。

    5.1.8

    页眉页脚 5.1.8.1 页眉 顶左“上海****公司”。

    仅适用于上海****的,标“上海****公司-上海****”。

    仅适用于**分公司的,标“上海****公司-**分公司”。

    顶右为文件编号 XX-X-XXX(编号格式见本规程附件)。

    5.1.8.2 页脚 文件页数,宋体小五号字,居中,格式为“第 X 页,共

    X 页”。

    5.1.9

    图表 大小可根据需要设定,用宋体五号字,说明注解文字用宋体小五号字。

    5.2

    制作 1)

    规章制度用 A4 纸打印,按封面、目录、正文、附件的顺序排列; 2)

    右侧底端码齐,左侧居中双眼打洞; 3)

    装订夹或装订线接口向背装订。

    5.3

    汇编 质量管理部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编辑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5.4

    发布 规章制度签署公布后,在 OA 系统上公开。

    6.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7.

    相关程序文件

    QP4.2-1《文件与资料控制程序》 8.

    相关作业指导书

    《档案管理规程》 9.

    相关记录表格

    10.

    流程图

    文章还是写得不错的!

    思想性很强!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行驶公路办法 (草案)

    起草说明

    一、制定《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行驶公路办法》的必要性

    公路是沟通城乡交通,支撑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公共设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运输从业者为了追求超额利润,大肆超限运输,汽车生产、货运站场经营者等行业为了赚取利润为其提供服务,恶意超限运输已经形成一条龙式产业。违法超限运输严重地破坏了公路路面及其桥梁设施,严重地危害了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严重地危及了交通运输的安全,严重地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阻碍着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社会危害性巨大。

    我省在治理违法超限运输(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的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有的执法人员为此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产生违法超限的根源尚未消除,治超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经调研,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治超工作的各部门和单位各行其责,缺乏统一领导和部署,缺乏协作配合,不能形成合力。

    2.机制不健全。部门之间协作联动机制不健全,不能很好的协作联动;长效机制不健全,治超工作时紧时松;信息抄告机制不健全,路政、交警、运政等部门没有共享信息,无法对超限运输的行为人产生强大的震慑力;监督、考核、

    1 奖惩机制不健全,一些部门和单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没有很好的从源头治理。车辆生产、改装、销售、登记、检验、挂牌、检验、使用等环节没有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把好关,非标车辆仍能投入运营;没有对货物源头单位及运输经营者进行有效地管理。

    4.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与管理不是十分规范,对治超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够严格,部分超限检测站管理混乱。

    5.政策有棚架。2000年,原交通部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我省没有同步制定相应的规定,随着后来全国大规模治超开展,有关治超的规范性文件越来越多,政策上也有棚架,不方便工作人员操作,也给超限运输承运人带来很多困扰。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大了对超限运输行为处罚力度,强化了源头治理,对车辆的生产销售和大宗货物集散实施监管,完善了治超措施。我省迫切需要完善治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政规章,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配套,并解决原有的政策棚架与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制定《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行驶公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它将对有效地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完好,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车辆生产使用秩序,保障中原经济区建设、发展和社会 2 稳定发挥重大作用。

    二、几个重要问题的说明 1.关于部门协作综合治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负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行驶公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部署、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实行部门联动、协作与信息抄告。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治理超限运输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步调一致,提高治超工作的效果。

    确立由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将车辆生产、销售、改装、上牌、检测、使用,所有环节都纳入管理,达到标本兼治、重在源头、长效治理的目的。

    2.关于处罚的问题。

    《办法》不但规定了对违法超限运输实施处罚;而且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治超工作不力和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治超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实施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于故意堵塞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为,可强制将车辆拖离或扣留车辆。这些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办法》规定:“ 对聚众闹事、恶意堵车、强行闯卡、破坏设施、威胁执 3 法人员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这样规定对治理超限检测站治安秩序,打击非法引路闯岗的恶势力,打击车辆联合强行闯岗等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3.体现规范、高效、为民。

    《办法》规范了超限运输许可的要求、程序,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了对许可后车辆通行的管理。

    《办法》规范了对路面执法的管理。规范了超限运输检测站和检测点的管理;规范了对超限行为的处理。

    《办法》解决了货物保存的问题。

    鉴于对超限货物实行卸载后,有些承运人放弃运走部分低值货物,这些货物的处理尚无章可循,因此须制定一个处理规则。但是,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规定,将不按期运走的卸载货物变卖后上缴财政,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悖且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章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对不按期领取的卸载货物制定了如下规定:“超限运输检测站应为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寄存人。寄存人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按规定缴纳费用。逾期未运走的,以公示 4 等方式催告,催告期为60天,催告期满仍未运走的,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留置物,所得价款应扣除相关费用后交还寄存人。”这样既保障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及时处置相对人放弃运走的货物。

    以上说明,请连同《办法》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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